剛過去的6月份,有兩個案件在紐國引起轟動。一是大衛.貝恩案,一是薛乃印案。前者涉嫌殺死父母兄弟姐妹五人, 在獄中度過15年囚徒生涯,竟驚天大逆轉, 獲無罪釋放;後者殺妻棄女,被判有罪, 可能要在監牢長期服刑。
這兩個案件一前一後,互為呼應,勾畫出紐國法體風貌。而薛乃印案更是震驚華人社會, 不得不承認, 案件中的,虐妻殺妻,異國棄女,天涯亡命,跨國追蹤,美國被捕,引渡回紐,獲判有罪,咆哮公堂等情節確引人入勝,一波三折,精彩紛呈,高潮迭起, 如看好萊塢大片。不過,再如何轟動,再如何刺激,也會很快平復下來,大眾的眼球又會追逐新的熱點,新的故事。最可憐的是那個小女孩,成人的罪孽帶給無辜的孩子永遠的傷害。
這個世界沒有完美,也沒有絕對的好。所謂完美, 是近似完美;所謂好,是比較之好。且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社會體制,法律制度莫不如此。英美法制體系(紐奧兩國包括其中)最大的特色之一是陪審員制度。審判的精髓是, 被捕之嫌疑犯在最終裁定其有罪之前,要假定他是清白無辜的。陪審團成員, 要依據人證物證,庭審事實,不可依據道德和推理等因素判定。在重大的案件中,經常是證據檔多如牛毛,案件審理曠日持久,所耗費用委實驚人, 當然都是納稅人買單。更令被害人家屬憤怒的是,如遇上無比精明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巧妙地抓住辦案程式的紕漏,人證平時的道德瑕疵,物證科學依據的片面,竟能輕易扭轉乾坤,開脫罪責,使之逃脫法律的制裁。嗚呼哀哉, 真是天理何在?這種情況也無形中鼓勵了欲犯罪之人,抱著僥倖的心理,認為不是當場拿獲,能奈我何?如何入我以罪?
正是這種法體,又是對公民人權的最大保護。是以人為本, 人權至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是英美法制社會的架構基石。寧可漏網,不可錯殺,案件中如有疑點,就存在著重審,翻案的可能。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制度, 有著非常的合理性和深邃的意義。陪審團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臘和羅馬,當地居民如發生糾紛或者決定某人是否有罪及如何處罰,都要交予自由民組成的民眾大會做出最終裁決。現代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中世紀,後在各殖民地發揚光大。這一制度的內涵基礎是:民眾最樸素的良知和正義評判案件事實,比任何精英,權威的判斷更可靠。獨立的陪審團制度, 對政府職權的濫用, 精英權威的偏執起到了監督抵消作用。難怪現代最著名的法官和法學家阿爾弗雷的.丹寧認為陪審團制度是“自由的明燈,憲法的車輪”。
非常喜歡看1957年的一部老電影《十二怒漢》(12 Angry Man)。在貧民窟長大的18歲少年被控謀殺親父,兇器鐵證如山,人證言之鑿鑿。十二個陪審員只要在休息室內達成一致的意見,就能結案。十二個人各有自己的職業和生活, 在那個炎熱的下午,多數人早已認定嫌犯有罪,只想趕快投票,結案回家。唯有8號陪審員(由亨利.方達飾演)有不同的意見, 他覺得事態可疑,堅持己見,耐心闡述,經過長時間的討論,一輪又一輪的投票,最後達成了一致的結論:無罪。這部影片曾獲奧斯卡四項提名,轟動一時。電影非常精彩 ,並不因為故事情節只局限在一個房間而無聊沉悶。
伊斯蘭教國家實行酷刑。以身體刑法為重要內容,同時兼具財產刑、恥辱刑。經常實施砍頭,斷手,削足, 鞭刑等嚴酷刑罰。這無疑對社會治安有震懾作用,從另一方面看,也實在殘忍,野蠻,為國際社會所詬病。
新加坡以嚴刑峻法聞名於世,1994年的新加坡有這樣一個轟動全球的案件。與母親同住新加坡的18歲美國青年邁克爾.費伊,因噴塗他人汽車,窩藏偷來的路標被判罰款,監禁,和6下鞭刑。這個案件自然在美國鬧得滿城風雨,全球也是沸沸揚揚。還驚動了美國總統克林頓親自出面,向新加坡總統求情,要求以罰代刑,免其鞭刑。結果如何?照打不誤。那鞭刑,在犯人屁股上,用特殊的藤棍,由專業行刑手抽打, 每一下都會皮開肉綻,痛徹心肺,直打得一佛出世,二佛升天。更可怕的是幾個月傷勢愈痊後,仍會留下永生不滅的鞭痕。
新加坡的鞭刑惡名遠揚, 有40種罪名可判鞭刑,包括在公共場所塗鴉,非法入境,或者逾期滯留等。而新加坡嚴密的法網,健全的法律體系,覆蓋了社會各個層面,真正最做到了有法必依, 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使得新加坡成為一個社會治安良好,犯罪率極低的國家。
我在新加坡旅遊的時候, 也是有小小緊張。不是有作奸犯科之想,實在是怕疏忽犯錯。要知道,在新加坡是連口香糖也是不可以吃的,忘了沖廁所也會被重罰。在新加坡, 千萬不可兜搭女孩子,如被告非禮,可是不輕的罪責。土生土長的新加坡人, 自然習以為常,其他國家的人不一定適應。創造這個制度穩定,治安嚴明的花園城市,新加坡人,是付出了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