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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现国情和外交政策的新法 ——学习“驻外外交人员法”随感

作者: 东方客    人气:     日期: 2010/3/15

笔者结束律师执业虽巳多年,但承同行抬举,还在上海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挂着一个顾问名衔,每年回国时也客串几起案件,在国外有时也为同胞提供一些法律服务。这是笔者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感情,也是不想人老思想老。出国定居后,还是不断关心国内法制建设,学习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给自已‘充电’。最近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后简称“外交人员法”)后颇有感触,于是记下了下面这些文字。

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201011日起施行的“外交人员法”共有1048条。这里既有国家的外交政策、外事制度和工作原则,也有驻外外交人员纪律。具体的有驻外人员条件7项,职责8条,义务8条,权利5条,可谓面面俱到。如果说“外交人员法”是驻外外交人员的思想和行动准则,那么对海外华人华侨也是一个爱国主义教材。其中“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这条驻外人员职责,使海外游子受到家的温暖和法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华人在国外旅居国受到权益侵犯的新闻时,总能看到中国驻外机构在第一时间出面向所在国干涉和协调,鼎力保护中国侨民,而且总能取得好的效果。维护本国公民在国外所在国的权益是每一个国家应该做,也在做的,但有没有作用,是否有效果,所在国是否理你,那就要看你这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了。回想几十年前当外国飞机不断侵犯中国领空、领海,我国提出上百次抗议,侵权强国就是不理我们。可是现在还有谁敢这样轻视巳经堀起的强大中国呢。当然有些外交干涉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与各国不同国情有关。有些国家执政掌权官员由于不太了解中国国情,或者存在偏见,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对中国不友好的言行。譬如与中国关系不错的新西兰,在批准达赖喇嘛和热比娅访新问题上就不太配台,为他们提供了攻击和诋毁中国政府的舞台。发生这样遗憾的事,不是我国外交部门的不作为,而是国情不同等因素。于是笔者体会到在“外交人员法”驻外外交人员职责中规定“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是十分必要和有现实意义的。在“外交人员法”中,我们也可看出国家对驻外外交人员在政治上的严格要求和生活上的关怀。在‘条件’项中,把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都放在重要位置上。社会上有些人对外交人员,特别是驻外外交人员总有一种陌生感、神秘感和认为不可高攀的隔阂感。其实这是一种误会。笔者在新西兰旅居时间不长,既不是侨领和社团负责人,也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可是在短短几年中,也与不少驻外外交人员有过多次近距离接触。其中有张援远大使,马、廖总领事和王副总领事及多位领事。同他们一起吃过饭,合过影,聊过天:还到总领馆开过几次会,看过招待电影。笔者每次到总领馆总有一种进家的美好感觉。与总领馆的外交官说话,觉得是在同家里人谈家常。同廖菊华总领事第一次见面时,她握着我的手笑着说:“东方客这个名字很特别啊。”后来她看了我的几本书后又说“很感动。”廖总的平易近人,坦率、真挚、随和使不少同胞惊叹。她很自然地把自已的出身、工作经历、家庭人员情况,甚至个人穿衣习惯等日常生活都无拘无束地告诉人家。这时,你对外交官还有隔阂感和神秘感,感到高不可攀吗?不会了吧。笔者感到驻外外交人员虽政治地位很高,职业特殊,是国家公务员中的精英,但他们也是一个普通人,不必敬而远之。想当年笔者在上海文化俱乐部曾多次邂逅陈毅外交部长,他总是那么平易近人与大家谈笑风生。所以当笔者见到个别小人得志猖狂时总觉好笑,而对才高八斗,事业有成却低调处世的人特别敬仰。在“外交人员法”中,我们既看到了“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的条款,也看到了“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的条款。根据笔者管见,在“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条款中,没有使用国内不少法律文件中惯用的“合法权益”,而用“正当权益”,正由于“合法”这两个字反映不出是中国的法,还是所在国的法。因此用“正当”二字比较确切,同时体现出对所在国的尊重。说明我们不用本国法律来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而是依照所在国法律办事。所以当华人在国外遇到权益受损,得不到理想要求而误会中国驻外机构维护国人权益不力,往往是由于不了解中国驻外机构没有司法管辖权,不能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来解决。世界新秩序的序幕巳经拉开,国际舞台上将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中国去年一年有近5000万人次出境,人多遇到的问题也会多。因此旅居国外的华人也必须不断了解中国现状、相关法律和对外政策,大力支持驻外机构各项工作,体谅他们远离国门工作的艰难,宽容他们工作上某些难尽人意的苦衷。以上是一个77岁新移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一孔之见,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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