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有很多可怕可恨的东西,有些怕和恨,会随着时光流逝逐渐消失。可也有些怕和恨终生不消退,成为“后遗症”。疾病痊愈后留下来的症状,是一般意义上的后遗症,虽然令人烦恼和痛苦,但看得见,感觉得到,可用各种办法治疗,克服或缓解。比如笔者胃癌手术后曾经常呕吐,但经药物治疗,三四年后终于解决了。可功能性的慢性腹泻却数十年不消退,虽烦恼痛苦,但也无大害。可怕的是人的言行造成的后遗症,小的,一般的,也可弥补和克服:大的,严重的后遗症,如隐藏的杀手,随时威胁着你,使你终生不安,防不胜防,再设防也无效,冷枪会随时响起,甚至开的是无声手枪,使你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一星期前,笔者在家接待一位女同胞,她是在《新西兰联合报》上见到笔者一些司法评论作品后,来咨询一些司法问题的。她带来一大袋文件资料,并激动地详细口述了一个有政治背景的刑事案件的案发和结案过程。笔者听后,立即感觉到这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后遗症,是个历史顽症。如不彻底解决,将遗恨终生,并影响子女一代,为此深为同情,答应相助。虽然几小时后,我以自己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体会和律师办案经验,帮她找出了这个扑朔迷离案件的症结和消除这个严重后遗症的手段。她千谢万谢高兴地走了。可她带来的那个可怕后遗症造成的悲剧阴影却使我挥之不去,它使我陷入苦涩的思考。
来访的谷女士定居新西兰已十年,并入了新西兰籍,子女早已在纽国团聚,可是在申请家庭最后一个成员——她丈夫团聚时,却遇到了重大阻力。新西兰移民局因为在谷女士丈夫王先生申请移民资料中,见到有“犯罪记录”,即作为不批准入新西兰的理由。谷女士在为丈夫多次移民申请中,虽不断向移民局解释那个犯罪记录有误,但没有任何作用。因为移民局不批准王先生移民申请,是根据新西兰现行移民政策和法律办事。谷女士为与丈夫团聚长期到各处奔波,绞尽脑汁,可上天无门,入地无路。于是急病乱投医,找到了笔者这个没有作为的上海退休律师,死马当活马医。
笔者经与谷女士交谈后发现,原来她丈夫王先生的“犯罪记录”是个不真实的犯罪记录,是个冤假错案造成错判后的记录。王先生申请移民,势必先平反那个冤案,从根本上消除那个不确切的“犯罪记录”,然后用强有力的公证文书,证明没有犯罪记录,重新申请。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捷径。你找国会议员,中国驻新使领馆,去北京上访都无济于事,因为他们不可能为个案,要求修改新西兰移民政策,王先生只有“自己解放自己”。
笔者虽不能依据一鳞半甲的零星片断材料,认定王先生这个案子确是冤案,但笔者在阅卷中发现大陆某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用法不当,判刑倚重等一些问题。
这是一个荒唐的案例。王先生早年因在工作单位一个小错曾受过行政处分(不重)。在“文革”大乱中,那位当年处理王先生的领导干部张某,在某次被批斗后猝死。经医生体检确认为急性胰腺炎猝发所致。由于张某在被批斗中曾遭他人殴打,于是有人认为是王先生为报复当年被张某处分而指使他人所为,是报复性谋杀。于是当地法院以杀人罪判决王先生18年有期徒刑。后经王先生家人多次申诉,法院因理亏法软,不得不多次为王先生减刑,可最后还是判了7年(这是伤害罪中最高刑期一一笔者注)。当事人对此判决不服,曾请律师,上访,但都无效。于是谷女士长期在这个历史后遗症中痛苦生活,使她不能尽情享受新西兰的蓝天白云和大自然的旖旎风光,天是蓝的,云是美的,而她的心是灰的,身是冷的。
笔者说此案荒唐并非大吹法螺,是鉴于以下事实。(拟作笔者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词)第一,医生医学证明死者死于急性胰腺炎。这个科学认定说明张某因病死亡,而法院判决书却宣布是他杀。不相信科学,不尊重知识的法院,叫人怎能信任他的司法公正?第二,某法庭在一份向上级法院报告中称:“找了五本案卷,仍未找到王XX的犯罪证据。”仍未找到中的‘仍’字说明有关法庭已经多次找王先生的犯罪证据(否则不会用‘仍’字,司法文书是极严肃,谨慎的)。多次没有找到犯罪证据,说明没有证据,客观上不存在的东西,自然找不到,这是常识;第三,这个案件的档案材料现在已经失踪了。人会失踪,死亡,可司法档案怎么也会失踪,死亡呢?人死了,还有尸体尸骨或骨灰,难道司法档案被“毁尸灭迹”了吗?法院如何解释这个荒唐现象?第四,当地公安部门已开出王先生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这不可能是个没有依据的伪造文件吧?如果这个证明是真的,那么以前的犯罪记录不是真的。可是新西兰的移民局官员是看不懂这场中国“戏”的,这就是谷女士恶梦难醒的原因。唉,可怕的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