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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该不该有投票权?

作者: 杨元勇    人气:     日期: 2011/2/10


2010 年,根据2008年大选期间所出现的情况,新西兰国会对选举法进行了相关的修订,涉及竞选广告、行政、财务、政治献金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一项引发全国总检 察长亲自出面批评的修订内容,是大选期间所有依然在押的囚犯,不论刑期长短、罪行轻重,他们的投票选举权一律取消。

这项选举法修订,题目 称为Electoral (Disqualification of Sentenced Prisoners) Amendment Act 2010 (《选举修改法——取消服刑囚犯的投票资格》)。它于2010年4月21日在国会首读,10月20日二读,12月8日三读通过,12月15日御准,成为正 式法律条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刚好用于今年的全国大选。

根据修订过的定义,被剥夺投票选举权的,是在选举日当天因为被法庭 定罪而正在监狱内服刑的在押囚犯。选举法修订之前,只有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上服刑期的在押囚犯才被禁止选举投票权。其他刑期较短的,依然可以在监狱内注册登 记成为选民,在投票日行使其权利投票选举。据Manukau选举办公室的Kenneth Lam先生说,他们的工作人员在上一届选举期间,曾经到过监狱里面,透过监狱的管理人员,把选民登记表交给三年以下服刑期的囚犯,帮助他们办理选民登记。

选举法修订以后,刑期的长短不再成为判定囚犯有无投票权的尺度。只要选举日依然在押服刑,哪怕因为欠缴违章停车罚款而被拘押一周,该名囚犯也会失去投票的权力。

根据全国总检察长Hon Christopher Finlayson在报告中的论述,这项“剥夺囚犯投票选举权”的修订,“旨在将丧失投票选举权变成惩戒方式的其中一部分,以惩罚他们对社区所犯下的严重罪行。”

那么,全国总检察长Finlayson为什么会批评这项修订呢?他这样写道:

1、人权法规定,每一位年满18岁的新西兰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投票选举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力。选举法有权取消特定人员的选民资格。选民必须居住在选区内,没被列于“贿赂黑名单”内,没有在医院长期住院,或者被刑事 拘押超过三年以上。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是被剥夺投票选举权的。另外,被拘留超过三年以上、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人士,也同样被剥夺投票选举权。

3、在人权法内规定,在选举期内,公民的投票选举权不应被无理禁止。其中,更规定了停止使用投票选举权和判刑轻重之间的关联性。

4、新西兰高等法院已经发现,在新选举法中“地毯式”剥夺囚犯投票权的条款,和人权法中的有关条款相抵触。法院认为,基于人权法,上述选举法修订条款是不公正的。

5、加拿大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曾经有判例,指出“地毯式”剥夺囚犯投票权的做法,和公民应享有的选举权利不相称。

Finlayson还举例说道:

1、 一名被法庭判决为精神失常的犯人,或许被判在医院或者羁押中心内三年以下的监管。按照新选举法,他虽然住在医院或者羁押中心里被管制,但依然有权参加投票 选举,因为那不算是监狱。而其他被法院判监的犯人,刑期也是少于三年的,因为是在监狱里服刑的原因而失去了投票的权力。也就是说,两人被法院判决同样时间 长度的管制羁押期,在投票选举权力的待遇上,却有着天壤之别。

2、某个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被判刑2年半,而他也刚好在两次大选期间的中 间服刑满了2年半。因为出了狱,那么他就可以在大选中行使投票权了。另一位囚犯,可能只被判处监禁一个星期,但这个星期刚好是在大选举行的期间,于是这位 “一星期囚犯”就丧失了投票权。按照新选举法,刑期的执行时间段,比罪行的严重性对囚犯是否可以行使投票权更有决定权。

人权委员会的顾问 Marama Davidson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从人权委员会的观点看,这样的做法非常明显地触犯了人权法。禁止囚犯去投票选举,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在囚犯的人群 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毛利人和岛民,也可能有不少难民。这项法律,是一项歧视性的法律,并试图以间接的方式去歧视那一部分人群。“对于我们的国家滑向这个方 向,我们感到非常失望。”她说。

她还说,“这项试图剥夺囚犯投票权的法律根本就不应该予以执行。”

本地资深时政评论员Gordon Campbell在他的专栏写道,“(剥夺囚犯投票权的做法)让我们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渐行渐远……这样做的结果,正让新西兰变成一个极端的、异常严刑的国家。”

他还引用了原国会秘书长Douglas Hurd的话说,如果囚犯有投票权,国会议员们就会对监狱充满兴趣,并有办法让它变得更好。

据说,这个观点得到了监狱管理协会、原监狱总监Lord Ramsbottom、监狱改革信托基金和一大批减少犯罪慈善组织的支持。

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的何钿会长认为,监狱里在押的犯人各种各样。“很严重、非常恶劣的犯罪者,我觉得应该没有(投票权)。(囚犯)一律都没有(投票权)不合适,一律都有我觉得也太宽了。具体要看囚犯所犯下的罪行轻重程度而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华人受访者表示,赞成他们都没有投票权,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他们的人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应该被剥夺的,哪怕只是一个很短的时间。他们坐牢,就是不让他们有自由。所以在坐牢的这段期间,他们没有投票选举权这件事是可以接受的,是合理的。
正在她身边的朋友也赞成,囚犯在服刑期间均不享有投票选举权是合理的。

您的意见又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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