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乳品公司为维护声誉已采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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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4/18
針對NZ Herald報紙及網站2011年4月13日發表的“Hong Kong probe into
Crafar farm
bidder”一文及新西蘭中文先驅報2011年4月14日發表的“香港當局對天然乳品展開調查”一文,兩篇文章中嚴重的失實報導內容,以及因此對天然乳
品公司造成的聲譽損害,天然乳品公司已於2011年4月14日下午,委託其代理律師行香港簡家聰律師行,向上述兩家媒體分別發出了律師信。律師信的影印本
已刊載於2011年4月15日本報的A5版上,其中文說明如下:
第一封律師信是傳真64-9-373-6421並郵寄PO Box 32
Auckland給NZ Herald的編輯;第二封律師信是傳真64-9-366-1988並郵寄PO Box 6399 Wellesley
Street, Auckland,給中文先驅報的編輯。
第一封律師函的內容是:敬啟者,有關The New Zealand Herald,2011年4月13日,刊載的“Hong Kong probe into Carfar bidder”一文,我們謹代表天然乳品公司,一家在香港交易市場掛牌上市的公司,致函貴報。
我
們的客戶,對The New Zealand Herald,於2011年4月13日發表的題目為“Hong Kong probe into
Crafar farm
bidder”的文章非常關注,該文同時也貼在該報的網站上,這也可以讓香港的網站使用者閱讀到。我們的客戶,對此文章中,以下的陳述頗為關切:
據
悉,香港當局正在調查一家中國公司,該公司拒絕退出Crafar乳牛農場的競購案。據<嚴重詐欺辦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透露;自去年10月就開始調查這家在香港(股票)登記上市的天然乳品公司,在紐西蘭的土地交易情形。在當時,<嚴重詐欺辦公
室>承諾將加快調查進度。然而,後來事情變得日趨複雜,這是由於香港當局也開始追蹤這家公司。
<嚴重詐欺辦公室>的主管Adam Feeley於4月12日證實,該案現“仍在調查之中”,只是他說,至今尚未決定該由紐西蘭當局或香港當局來主導這個調查。
政府去年拒絕了天然乳品出價標購Crafar家族在北島中部的16個農場的申請,理由是:該公司沒有達到“良好品格”的要求。
標
購計劃的掛名負責人May Wang如今已經破產。該公司的支持者之一、奧克蘭商人陳克恩(Jack
Chen)也承認,在2004年曾因“嚴重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監管當局處以禁止擔任董事的處罰………無論如何,去年向破產的
Wang女士的相關公司,提供資金的問題仍然存在。
第二封律師函的內容是:敬啟者,有關中文先驅報2011年4月14日發表的“香港當局對天然乳品展開調查”一文,我們謹代表天然乳品公司,一家在香港交易市場掛牌上市的公司,致函貴報。
我們的客戶,對中文先驅報於2011年4月14日發表的題目為“香港當局對天然乳品展開調查”的文章非常關注,該文同時也貼在該報的網站上,這也可以讓香港的網站使用者閱讀到。我們的客戶,對此文章中,以下的陳述頗為關切:
惡性欺詐辦公室(Serious Fraud Off ice)去年10月開始調查天然乳品在紐西蘭的農場交易。當時,惡性欺詐辦公室承諾將加快調查進度。不過,情況日漸複雜——香港當局也開始調查這家公司。
惡性欺詐辦公室負責人Adam Feeley週二證實,該案“仍處於調查之中”。但是他說,尚未決定由紐西蘭當局或香港當局來主導調查。
政府去年否決了天然乳品出價競買Crafar家族在北島中部的16個農場的申請,理由是,該公司沒有通過“良好品質”(good character)審查。
競買計劃的前臺人物May Wang現在已經破產。該公司的支持者之一、奧克蘭商人陳克恩(Jack Chen)也承認,在2004年曾因“嚴重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監管當局處以禁止擔任董事的處罰。然而,去年向破產的Wang女士的關聯公司提供資金的問題仍然存在。
這兩封律師函對這兩家報紙的要求相同,其文如下:
以上的陳述,暗示或隱含了某些下列的影射:
(a)
我們的客戶,正在接受香港當局或者是紐西蘭<嚴重詐欺辦公室>的調查。(b)如今已破產的May
Wang女士是我們客戶的掛名負責人,我們的客戶有提供資金給已破產的
Wang女士的相關公司。(c)我們客戶的管理部門沒有達到“良好品格”的要求。(d)我們的客戶因為一些不被接受的品格接受批評。
以上的陳述並非事實,也沒有事實根據,而且對我們的客戶也構成了嚴重的毀謗。我們的客戶並沒有被任何香港的當局或者是紐西蘭<嚴重詐欺辦公室>調查。
May Wang女士不是,也從來沒有被我們的客戶顧傭過,也不是我們客戶的掛名負責人,我們的客戶與她的聯繫戶只是尋求收購她所擁有的UBNZ公司,因為當時那家公司正在收購Crafar農場。
由於這篇文章的刊載,不但使得我們客戶的名譽與商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同時在商業利益上也蒙受到巨大的損失。
因此,我們代表我們的客戶,提出以下的要求;
(1)
撤回上述的陳述,並且全然無條件地,在下一期的The New Zealand Herald上,以極醒目的版位登載道歉啟事。(2)由The New
Zealand
Herald的網站上移除或刪掉這篇報導,並在該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3)給一個書面的承諾,聲明未來再也不會刊登任何這種類似毀謗我們客戶的文
章。(4)賠償我們的客戶因為這件事情的花費。(5)對於由於這篇文章所遭受的損失與傷害,提出一個賠償的數字給我們的客戶。
除非你們在24小時之內登出道歉啟事,我們將根據指示對你們啟動法律訴訟程式,其間就不再給予任何進一步的通知了。
再者,經由我們客戶的指示:自2009年開始,你們就已多次刊載不利於我們客戶的文章,使得我們的客戶遭受到許多嚴重的損失,對於這些報導及其影響,我們的客戶將保留所有的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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