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該由誰來管了呢?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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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5/31
自從學校協助未成年少女墮胎,而家長卻不知曉的事,被媒體揭發出來之後,紐西蘭社會對於這個問題頗有爭議,學校的說法是:如果不替學生保密,那以後學生的許多問題,學校就非常的難處理了。 「輔
導人協會」(Association of Counsellors)的負責人Chris
Hooker也認為:「機密是絕對要保護的。」(confidentiality has to be absolutely
protected)。另外根據紐西蘭「健康保密規則」(the Health Privacy
Code)的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墮胎、自殘、企圖自殺等行為都要替學生保密的,其中也包括家長在內。 但是根據紐西蘭「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的規定:學校對於凡是會影響到學生進步或會傷害到他們關係的任何事情,都必需通知家長。」(the Education
Act required a school to report anything affecting the student's
progress or harming their
relationships),因此這個問題變成了雙方都有理,雙方都沒有錯,但是問題卻得不到解決。 這個問題其中還牽涉到個人「隱私權」的問題,「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是一種現代法律制度的産物。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人們越來越需要在紛亂複雜的環境中,保留自己內心世界的安寧,「隱私權」也就逐步成爲人們的一種基本需求。 如今,「隱私權」已經成爲公民保持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泄漏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加害人是必需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罰的制裁。 簡
單地說,「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世界人權宣言」第
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構
成隱私侵權的方式包括:1.侵入: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安寧;2.監聽監視:非法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或者是
攝像設備;3.窺視:非法窺視他人住所,利用望遠鏡或其他設備偷看他人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錄製他人私生活情景;4.刺探:非法調查、刺探他人通信、財
産狀況、私生活等;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財物;6.干擾:非法騷擾他人、干擾他人夫妻生活;7.披露、公開或宣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宣揚他人的婚
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及其他個人資訊。 對於「隱私權」的概念,許多的專家與學者,都有不同的看法與觀點,綜合起來,具有代表性的大致上有下列幾
種:1.「隱私權」是指個人與社會及其他人無關的事物,在其本人不願意的情況下不被公開的權利。2.「隱私權」是指法律賦予個人保護其個人私生活不受侵害
的權利。3.「隱私權」指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隱私決定是否公開和出讓的人格權利。4.「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私人領域的一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
對其進行個人親密及資訊接觸的決定權。5.「隱私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知悉、公開,錯誤資訊有權修改;個人生活不受
他人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 紐西蘭的「掌罰法」原本就是一種政黨妥協下所產生的一個怪東西,它在制定時只考慮到父母可能會
對兒女造成的傷害,卻忽略到父母對兒女的關愛、疼愛以及一種要兒女成龍、成鳳的一種天性的愛,自從立法之後就引起了社會各階層的反對與爭議。如今在加上
「隱私權」及「健康保密規則」規定,那以後自己生的孩子自己不能管,那該由誰來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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