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司法正義 與刑事後民事賠償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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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6/23
司法部長Simon
Power於2011年6月15日宣佈:政府將撥款200萬元「重建司法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Services),所謂「重建司法正義」主要是要幫助刑事被害人,行使其應有的權利,因為在現代的刑法觀念中,有更多的「理論思考」以及「實務努力」是
以被害人及其需求為中心的。
目前紐西蘭在這方面的做法還是非常初級的,像是讓刑事犯見到被害人受害後的慘狀,看看自己所造的孽,而知道痛
加悔過以後永不再犯等等。事實上,就刑事被害人的整體權利而言,「重建司法正義」主要的範圍至少應該要包括以下各點,像是:
1.在犯罪行為發生後,對被害人的協助;2.在犯罪行為發生後,對被害人的補償;3.保護被害人並防止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損害;4.強化被害人在刑事訴訟
的地位等等。
在此要介紹一個觀念給大家,一位刑事犯,如果在刑事上被判有罪,必須入監服刑,並不是他被關,就不用賠償對方的損失了,換句話說,他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還是依然存在的,因此無論是打人或是殺人案件,除了刑事上傷人或殺人的責任外,還要需要負擔民事賠償的。
還有一個要說明的觀念,就是刑事有罪沒罪,是要「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定罪,法律沒規定的就沒法定罪,就以車禍為例,法律規定過失傷害人的身體有罪,可是不小心撞壞他人的車子,就沒有罪可罰,因為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可是撞壞車子,還是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一般來說,都是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才能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這種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優點在於,可以一次解決民刑事紛爭,一方面所有訴訟關係人、被害人、被告、證人等不必重複應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重複審判及裁判矛盾。
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缺點在於,因為必須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進行審理,因此如果刑事訴訟延滯,比起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會比較無法迅速補償被害人的損失。
大部份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需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因此,如果對方在一審後,沒有提出上訴二審,就會使受害人,失去要求附帶民事賠償的機會,所以如果有意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當事人,最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
刑
事附帶民事乃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或將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因
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民事損害賠償,其程序與民事訴訟相同,法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上和解,或是進行判決,如僅於刑事偵查期間在檢察官面前,或
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在刑事庭法官面前談和解,並記載於偵查或訊問筆錄中,而未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則無法如民事庭之訴訟上和解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被
害人應要求加害人當庭付清和解金額,或私下簽立和解書,才能請求賠償。
在紐西蘭,如果以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上來看,被害人在大部分的時候並不能積極地回應而且擁有自己的權利。因為,當被害人向警察尋求協助,警察便開始了官方的調查。之後,被害者就從原本可「自主決定的私人追訴主體」變成「國家追訴的他人決定客體」。
因此在紐西蘭現今法制體制下的犯罪被害人,僅僅是訴訟第三人的配角定位,是否應該要使犯罪被害人成為當事人?還是只賦予犯罪被害人更多的權利就能達到保障被害人的目的?這也是紐西蘭司法界應該再三思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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