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負妓女的人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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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9/10
奧克蘭地方法院自2011年9月5日起,開始審訊一宗「迷昏並強姦妓女」(drugged,raped prostitute)的案子,被告是一位名叫Paulus Nieuwenhuiysen的大毒梟。
本案的檢察官Karen Chang在起訴書中說,被告是透過一個伴遊網站連繫到這位妓女,見面交易的地點是位在北島Waiwera海灘的一輛露營車裡,當時嫌犯先付了400元的費用,並請她喝了一杯薑汁汽水,她先將錢放回自己的車中,然後再回到這輛露營車中。
但是她與這位被告還沒說幾句話,就昏了過去。其間,她有感覺被告騎在她的身上進行性行為。當她醒來時,仍覺的腦袋還是昏昏昏沈沉的,對方卻非常生氣的對她說,她一來就睡著了,並且還要她退回200元的交易費。
檢察官Karen Chang在起訴書中說,雖然她是一位妓女,也收了錢要與對方進行性行為,但這並不是說她簽下了一張「空白支票」(blank cheque),隨便對方要做甚麼就做甚麼。再說,她也沒有同意對方可以先迷昏她。
被告Paulus Nieuwenhuiysen對他所被控的七項罪名,一概都不認罪,這些罪名包括強姦,及擁有cocaine、ecstasy 和BZP等,價值兩萬多元的毒品。
根據紐西蘭現行的法律,「性交易」、「嫖妓」不違法,紐西蘭國會所通過的「娼妓修改法」的主要內容是:讓娼妓、妓院及拉皮條及保鑣業者合法化;有謀殺及色情犯罪的人不得從事此一行業;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從事此一行業,違者可被判七年的徒刑。
在此法通過之後不久,紐西蘭的殘障團體也提出了,希望政府能夠補助殘障人士嫖妓費用的要求,梅西大學「殘障研究」講師Martin Sullivan也認為,殘障團體所提出來的這個要求是對的,也有權要求政府的補助,政府也有義務與責任訓練妓女為殘障人士提供「性」服務。
他所持的理由是,如果社會要全面的接納殘障人士,那就必需滿足殘障人士的需要,他並且肯定殘障人士敢將「性問題」與「性需要」提出來,因為這些年來,殘障人士的性需要都不被大家關心與重視,甚至還被否認。
女權自由主義者指出,反賣淫法是違憲的,這是因為:一、反賣淫法是歧視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會是娼妓,而且它不懲罰嫖客;二、反賣淫法侵犯了人們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婦女是自己的主人,如何處置自己的身體,包括有代價地提供性服務,是與他人無關的。
自由派批判現行關於賣淫的法律,認為賣淫法的基調在於視女性為「私有財產」而非「獨立的個人」。作為「獨立的個人」,女性有權決定處置自己身體的方式,無論是出於愛情或自願的免費的性,還是出於商業動機的性,她們都有權決定,別人不應干涉,也沒有權利干涉。
自
由派的觀點認為,賣淫合同與其他僱傭合同沒有二樣:妓女在一段時間內提供性勞動力換取金錢。因此,對待賣淫合同也應當像對待其他勞動合同一樣。妓女也有成
立工會的權利和掌握自己工作環境的權利,就像其他工人一樣。女權主義反對賣淫比其他工作下賤的看法,認為這是屬於父權制度在性問題上面的偽善。
近年來,已經被普遍接受的一個頗具女權主義特徵的說法是,將色情行業從業人員稱為性工作者,將「賣淫」稱為「性工作」,把它視為一種職業。妓女所得報酬是因為她們「所做的事」,而非她們的「身份和屬性」。
在女權主義理論中,「性工作者」這一概念有兩個涵義:一、這些女性為其所做之事得到報酬,靠性服務謀生;二、像其他女性一樣,她們的工作應被視為一種依靠技術和努力的工作,不應被視為是每個女人都具有的,天生的能力。
在賣淫問題上分清「犯罪」與「道德」的界線是很有必要的,既然賣淫是一個「道德問題」,它就不再屬於由「法律來處治的範疇」。由它所反映出來的是婦女的地位高低」,「賣淫婦女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的道德水準」的問題,而不是「刑事犯罪」的問題。
這與我們華人常說的「下賤與不下賤」的問題或「破壞別人家庭婚姻幸福」的問題,也是無直接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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