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證據排除原則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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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9/22
紐西蘭的國會最近正要通過一個法律,將授權警方,在調查案件時,可以使用監視錄影機搜集證據。這是由於紐西蘭
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於2011年9月初,在Urewera一案中,否決了警方在私人土地上設置監視錄影機搜集證據的效果,換句話說,就是紐西蘭的最高法院使用了
「違法證據排除原則」(exclusionary rule)否決了警方所搜集的證據。
在刑事訴訟法上,「違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將具
有證據價值,或真實的證據,因為取得程序的違法,而予以排除的法則。這是國家為了保障人身自由和隱私權,對於刑事案件調查加以限制的主要方法。在「違法證
據排除原則」保護之下,如果證據是由執法人員,以違反人民權利的方式取得,則除了某些限制和例外,都必須被排除於刑事審判程序之外。
「證
據排除原則」的主要目的,是在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的不法,其理論基礎,是來自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因為一些民事、刑事、行政、懲戒的手段,還無
法有效的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的不法,只能透過證據的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並防止警方濫權,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
如今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大致上都會有這樣的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以及財物,有免於不合理搜索及扣押的權利,此種權利不得被違反;非有可能的疑因,加上執法官員的宣誓確信,並詳實描述搜索地點以及扣押的人、物證,司法單位不得發出搜索和扣押人民的文件。」
在「違法證據排除原則下」,經常會發生「罪犯被開釋,因為警察犯了過錯」、「有些警察因好大喜功犯錯,也不是沒有可能的」,但是國家有另一層考慮,就是「司法健全的重要性,因此罪犯被開釋,也是因為法律的規定」。
「沒
有任何事情,比不遵守法律更糟的,無視其自身法律的規定,會使一個政府迅速被摧毀的」,「我們的政府是一位老師,因此必需以其自身作榜樣教導全民。如果政
府自己本身成為一個違法者,就會播下藐視法律的種子;它將鼓勵每個人自行其是,它將造成無政府狀態」,這就是「違法證據排除原則」制定的主要原則。
還有一點就是「私人違法取證」與「偵查機關違法取證」是不相同的,這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行使追訴審判權,被告顯然居於較弱勢的地位,因此對於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自應採用較嚴格的認定標準以保護被告。
而在民事訴訟中,與刑事訴訟的不同點,在於民事訴訟的對造雙方是居於較平等對立之地位,這是國家機關以外的私人違法取得,不像刑事訴訟涉及國家機關權力的行使,因此對於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的限制程度,自然與刑事訴訟有別,而採取較寬鬆的態度來認定。
也就是說這兩種違法取證的出發點完全不同,民事訴訟是因為私人權利受損,或對於國家偵查機關不可期待,或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蒐證上確有困難,這種私人違法取證顯然不普遍,但這也是私人逼不得已的作法。
私人違法取證,因為要面對對方的民、刑事追訴,這就足以抑制私人普遍性的不法取證,根本不需藉助證據排除原則來救濟。
如果私人為了打擊不法犯罪,而違法取得某人犯罪的確實證據,結果證據被排除而某人犯罪無法成立,其本身卻又要面對民、刑事的訟累,這種結果反而失衡,極為不公平。所以「偵查機關違法取證」與「私人違法取證」,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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