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號行動的法律解釋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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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9/28
自從紐西蘭「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於2011年9月初,對發生在2009年10月7日的Urewera「八號行動」(the Operation 8
case)案,否決了警方在私人土地上設置監視錄影機搜集證據是無效的之後,接著紐西蘭的國會馬上就想要通過一個法律,要授權警方,在調查案件時,可以秘
密使用監視錄影機搜集證據。
此舉在紐西蘭的法界立刻引起了軒然大波,認為政府的這個舉動,就等於是行政機關否決了「最高法院」的決定,換句話說,就是行政機關否決了「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權」。
一般來說,法律在立法階段的解釋權,當然是屬於立法單位,但是只要法律一經公布之後,它的解釋權就立刻移轉到了司法單位,立法單位反而沒有解釋權,這就是民主國家立法與司法分立的基本精神。
司
法機構是政府機構之一,它的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被正確的執行,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的國家中是有些不同的。司法機構
最主要的職能就是行使司法權,就是通過公共強制力,維持社會秩序,進行利益仲裁,在有些國家這些權利,也包括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
在普通法體制裡,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的解釋權。法院雖然有解釋法律的權力,但不一定具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同時,在普通法的法制中,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具體調查。
法官或裁判官的角色只是確保原告人和被告人能公平地提出自己的論據,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被控告的是嚴重罪行,有些國家是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只負責決定處罰的方式。
在普通法系中,只有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案,都對以後的同類訴訟有約束力,成為「案例法」。遠東法系強調在對爭端和法律衝突裁決時,注重社會影響,維持社會穩定。而西方法系,則更為認可個人和團體在對抗性的司法過程中勝訴。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涵義的說明。準確地說,法律解釋不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涵義進行解釋,而且也對法律制度的內涵、有關背景和其他有關情況,往往也要作出解釋。法律解釋既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一個重要前提。
法
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任務是通過研究法律規定及其附隨情況,探求它們所表現出的法律意旨。法律解釋與具體的案件是密切相關的。法律的解
釋往往是由已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所引起的,是需要將條文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進行解釋。例如紐西蘭最近所發生的Urewera「八號行動」案就是。
法
律解釋是一個價值判斷、價值選擇的過程。為甚麼需要法律解釋,其原因有下列幾種:1、是因為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
體,變概括為特定;2、由於人們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利益和動機的差異,需要通過法律解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3、由於立法的缺憾,需要通過法律
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使其更加完善;4、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5、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
育。
而紐西蘭國會目前為Urewera八號行動案,所制定的法律,其「目的」就類似是一種「解釋性」的立法,也就是制定某一個法律的目
的,是來解釋當前的法律。這裡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是指整條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是指
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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