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是一個性開放的國家,但是只要翻開紐西蘭的英文報,不管是全國性的還是地區性的,在社會新聞的欄目中,總是非常容易地找到性犯罪的新聞,同樣的在英
文大報的網路上,在「犯罪」(Crime)的欄目下,也總是有「性侵害」(Sexual
Assault)的小標題。如此層出不窮的性犯罪,有關單位究竟有沒有甚麼良好的防治方法?
就以2011年12月5日在紐西蘭英文大報網路上的「性侵害」新聞為例,觸入眼簾的就是「承認強暴女兒的男士」(Man admits raping
daughter),說的是一位現年46 歲的男士,已在Gisborne地方法院承認強暴了自己才10多歲的親生女與倆位繼女,被法官Philip
Connell判處需入獄11年。
接著看到的是「性虐待兒童被判13年」(13 years' jail for child sex
abuser),說的是一位43歲住在Tauranga的男士Stonemason Darrin
Robert由於5個性虐待未成年人的罪名,被判入獄13年,至少7年不准假釋。
還有一則新聞的標題是「紐西蘭人被控猥褻」(Kiwi accused of
indecencies),此事發生在萬那杜(Vanuatu),41歲原居住於紐西蘭北島Takapuna的Aron
Collins,被控在萬那杜Efate島上一個偏遠的鄉村,猥褻两位分別是10歲與12歲的男童,此君如果被定罪,按該國法律將會被判入獄10年。
所謂的「性侵害」就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行為。這些性行為包括:以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等行為。
一般來說,任何涉及性的意涵的行為,都被視為是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性身體、窺視等,同樣的與未滿
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者也屬於性侵害。總之,不管是男對男、男對女、女對女、女對男,只要是侵害他人的身體,就是違法。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並不是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事實上從 6個月大的嬰兒到80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性侵害的被害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的兒童,是18歲以下。兒童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與其發生性行為。這些性行為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
一般談到「兒童性侵害」,大家都以為女生才是「兒童性侵害」的高危險群,殊不知這是一大誤解。據統計,男生、女生受性侵害的機率幾乎都是各一半,因為,性侵害是來自加害者,而不是受虐者的問題,對受虐者分類並無實質上的意義。
也有一項統計顯示,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抑止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且性侵害者的再犯率高達35%到45%。
一般人常把「強暴」想像成男人因慾火中燒、受到誘惑、見色起意,而在無預謀、惱羞成怒下,強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然而,也有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強暴者最常見的動機卻是:「發洩對社會的不滿」 或「藉性交肯定自己的價值」。
換言之,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並不是在發洩「性慾」,而是根源於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或者是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有「病態」,因此用「陽
具」去凌辱女人。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性」的快樂,而是因為基於對「人性」的仇恨,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而不是在做愛。
因為女性的性器官,只有在某種狀況之下,才很不願意地暴露在男人面前,所以女性性器官與身體其它器官相比,便有許多的其它「附加價值」或「社會意識」。在此種情況之下,自然就產生許多社會規範或禁忌。
而一個人對社會反抗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挑戰它、破壞它,不管用暴力的手段或創造的方法、從昇華到強暴,其本質都是一樣的。按照心理分析泰斗彿洛伊德
(Sigmund
Freud)的說法:性壓抑會引起神經症和精神病,但同樣的性放縱也會引起神經症和精神病。認為在一個性開放的國家,性犯罪的案件應該會較低的這種說法,
應該還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