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每和台北朋友臉書聊天也好,電郵侃山也好,一向大喇喇地恣意言談,不甚避諱,暢快至極——現在,不敢了!
因為看了一則新聞。新聞短短幾句話,卻看得我冷汗直流:兩名年青的英國青年男女(26歲與24歲)朋友,相約今年1月23日搭機前往美國洛杉磯旅行——或許是太興奮了吧,他們在行前一周,於推特網上發布了一則微博,寫道:[這周過後,我要前往美國摧毀它!]
在這之前兩周他也發過類似的推特微博,張狂地說道:[三周後的今天,我們已經在洛杉磯了,我要教好萊塢大道上的人都滾開,我要把瑪麗蓮夢露給挖出來!]
就是這麼兩則微博,引起了美國國土安全部的注意,竟把這倆個小男女列為“潛在威脅對象”,懷疑他們要到美國來策劃犯罪。伺他二人抵達洛杉磯國際機場,剛經過入境安檢,就被荷槍警衛上前逮捕,同時沒收了護照!
警方隨即對兩人進行了五個小時的詢問盤查,也搜索了他倆的所有行李,說是:[怕他們帶了挖填用的鐵鍬和鏟子。]——當然無果,但並未結束,就把這倆個小青年與一堆非法移民與毒販子一起關在一個看守所裡,第二天即被不由分說地遣返回國!
我看到這裡,倒噓一口涼氣:這美英不是同穿一條褲子的好伙伴嗎?!反省一下我在網上和好朋友的言論牢騷一發起來,那格局與驚天轟地的氣勢,可比這兩個小毛孩厲害多了,看來,我自己爽是爽,這幾年可別一時興起往美國跑,搞不好早等著我在:請君入甕——多時了!
奇怪,美國不是全球自由的代表國家模範嗎?怎麼這麼受限制呢?——果然,美國還是美國,有良心的媒體仍會忍不住做些很不情願的檢討: 2012年的1月14日,美國拔尖的新聞媒體華盛頓郵報,列舉出十條理由,來証明了:美國早已不是一個自由之邦了!
每年,美國國務院都會發表關於其它國家的人權報告,以上帝的姿態給各國文明做批判,他最喜歡找伊朗俄羅斯北韓以及中國的麻煩——他們做這些事的時候,是挺 自信的,相信美國自己,是絕對自由民主的國家。但是現在華盛頓郵報明白地告訴美國人民:[自2001年9·11事件後的十年來,美國已經在加強安全狀況的 名義下全面削弱了公民自由。最近的事例是:2011年12月31日美國總統簽署了一份“國防授權法案”——它允許對公民的無限期羈押。華郵慨問道:[我們 美國在削減個人權利的道路上還要走多遠,才會改變我們對自己國家的定性呢?!]
美國防恐的多項新權利制定,已經把美國塗料成一幅獨裁主義的權利拚圖了。華郵承認,美國正式列入麻煩國家的行列中,因為: 1. 奧巴馬與前總統布什都聲稱了他們有權下令殺死有恐怖分子嫌疑的美國公民(上個月正式批准此令) ;2. 也是上個月,對這嫌疑人可無限羈押!3. 布什在2001年始,主張一個任意的司法制度——總統可決定犯案嫌疑人可在聯邦法庭或軍事法庭受審——奧巴馬也如此延用;4. 布什擴大了他們的“愛國者法案”,奧巴馬再形廣被,總統可在沒有許可証的情況下進行任意監視,也就是“無証搜查”! 5. 儘管違憲,政府都可以以一種“祕密証據”的名義羈押個人! 6. 美國不允許他國對布什時代,用水刑逼供恐怖分子疑犯的責任人提起公訴——總之,我可以用酷刑來審判他國疑犯,且不受懲處;7. 美國可以在他國使用祕密的“外國情報監視法院”,同時美國政府可以不理會國會的視與限制;8. 對幫忙政府當局在無許可令的情況下監視公民與公司者,一律豁免刑責,這就叫“免於司法審查”! 9. 美國政府也有權使用GPS追蹤器來監視目標公民的任意移動,毋須法庭命令與審查; 10. 美國政府新法規下,他們可以以一個“非常規引渡”的名目,有權把公民或非公民任意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來受刑或受審!
華郵的結論是:自從9·11以來,我們造就了一個什麼樣的政府?是前輩們害怕的政府,是一個大權在握,權利基本不受監管的政府!!美國人早已不相信那些不誠實的政客,可是當我們一再標榜自己是自由之邦時,我們是否在欺騙自己呢?
我再幫忙加上一句 :還有好多人動輒把美國捧為自由之邦的人,是不是比美國百姓更愚蠢與無知呢?!
我得先自保,告訴大家,也告訴自己,下回在網上小心言論,我以後再也不敢批評美國了——小心後患無窮與百口莫辯——不過,真不甘心,那——我寫寫日記總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