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3月4日的週日新聞中,有一個報導是有關「北岸地方法院」(North Shore District Court)已將一位現年31歲的藥劑師Samer Dabous停職,等候審判及判決。他被控的罪名共有五項,分別是:將「嗎啡」(Morphine)、中樞性奮劑利它林(Ritalin)、強力鎮靜安眠 藥三唑侖(Triazolam)及Diazapa還有大麻(Cannabis)等處方用藥,供應及販賣到黑市。
根據「紐西蘭藥劑師公會」(Pharmacy Council)Jenny Ragg的說法:「據她所知,這是紐西蘭第一次發生這種事。」(it was the first case she was aware of in New Zealand.)這位犯法的藥劑師Samer Dabous,2005年畢業於Otago大學,過去曾在「Tahi製藥公司」(Tahi Pharmaceuticals Ltd)擔任過主管。
律師、會計師、藥劑師,通常被人稱做是「三師」,藥劑師,通常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及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近年因為受到西方的影響,藥劑師的功能除了藥劑製造外,已經進步到全面藥事照護的階段。
顧名思義,藥劑師是藥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有關藥物問題的人。藥劑師負責監察醫生所開的處方中有否出現藥物的相互作用、病人能否承受藥物所引起的副作用、 有否其它同類別的藥物作替代等問題,與醫生是起相互監察的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藥物劑型、劑量;同時,他們也會教 導病人服用藥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另一方面,藥劑師也負責核實醫生的處方,例如:劑量會否過重、新處方的藥物會否和正服用的藥物引起藥物相互作用 等。
藥劑師所從事的是公共衛生及醫療服務,做這個專業的人,應該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絕對地尊重人命,熱心及稱職地擔任職務,藥劑師也決不可做出以下 的行為,像是任何會影響其專業聲譽或是有損病人或是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推介或出售其效能及無害性尚未被檢定的藥物、效期已過的藥物或不依法律規定包 裝的藥物;欺騙消費者或使用足以誤導消費者的宣傳方式等等。
藥劑師行業要求的第一條就是道德,通常藥劑師如果被發現有下面這種行為之一者,都會由藥劑師的負責機構懲戒或移送法辦的,像是本案中的這位藥劑師 Samer Dabous利用業務的犯罪行為;明知是禁藥而從事不法的販賣行為;或是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的過失行為;以及違反藥學倫理規範的行為;像是隨便介紹墮 胎藥給少女使用等等。
生活在現在的社會中,使用藥物已經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了,在醫療上,我們用藥物來減輕痛苦和醫治疾病;在社交上,用來使我們鬆弛和克服禁忌;在個人方面, 用來使我們處理不同的壓力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難。藥物的使用,大部分都是有節制和在控制之下。醫療用的藥物是由合格的醫生和藥劑師指定和配方的,通常都是為 治理某些特別的痛症或疾病,而使用一個短時期。「社交」藥物例如酒精和煙草,是為某些場合而使用的,私人使用的藥物,甚至包括溫和的刺激品如紅茶和咖啡, 通常是由個人自由選擇。
濫用藥物有時也稱為誤用藥物,或藥物用作非醫療用途,使用的目的是帶來快感和解決問題。藥物所給予人的快感通常稱為「飄飄然」(High),可使人暫時逃避失望、焦慮和自己不中用的感覺,這在經濟瀟條,失業率日漸增多的情況下最易出現。
多少年來,紐西蘭的警方在查處違禁毒品這一方面已經不遺餘力,身負藥物管理的藥師不但不協助把關反而還助紂為虐,從中謀取暴利,這也是此案會處理的如此明快的原因之一,再不殺雞儆猴,紐西蘭違禁藥物的使用人數及用量,要到哪一天才能減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