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西蘭全國的農場中,每年由於騎「四輪摩拖車」(quad bike)翻覆所造成的事故,每年平均大約有5位被摔死,有850位則受到輕重不同的各種傷害。在最近一次調查這類事故的「法醫驗屍庭審會議」 (Coroners inquest)中,法醫Ian Smith非常生氣地說:「類似這樣的事故層出不窮,而他所提出的建議卻沒有受到政府有關單位的重視。」他的建議是:在紐西蘭各個大小農場所使用的四輪摩 拖車,車輛駕駛座的車頂需加裝「翻車保護桿」(rollbars)及「安全帶」(seatbelts)。
根據統計,在過去的五年中,有關道路安全問題紐西蘭法醫們所提出的建議,有34個已被徹底的執行,有13個是被部份的執行,也有14個沒有被重視,另外還有8個是執行失敗的。
目前,Otago大學已介入一個為期兩年,對紐西蘭「法醫法」(Coroners Act)建議權的評估計劃。其目的就是要研究紐西蘭的法醫們在每次「法醫驗屍庭審會議」中所提出的建議是否產生「效率」的問題。
在紐西蘭平均每年大約有250個死亡的案例,需要15位法醫參加「法醫驗屍庭審會議」,這是因為「法醫驗屍庭審會議」並不是說開就開的,通常都是在警方開 完了所有的「調查會議」(police inquiry)之後,這也許有可能是在案發數年之後,才會舉行「法醫驗屍庭審會議」。
紐西蘭法庭行政業務的主管Chester Borrows說,有許多法醫的建議受到了大眾的關切,也改變了一些政策和基礎的設施。但是他也承認有些行政機關與法醫之間的互動與交流是需要改進的。 (a number of recommendations had received public attention and resulted in changes to policies or infrastructure. But he admitte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oroners and other agencies could be improved.)。換句話說,紐西蘭法醫的建議,有時是有「效果」(effect),但是卻沒有「效率」(efficient)。
在紐西蘭,有時「治安法官」(judicial Justice)在某些情況之下是必須參加法醫的驗屍工作,例如在發生大的空難或災害或瘟疫時。由於近年來有許多的電視影集都是描述案發現場法醫的工作的,因此一時之間使得法醫這個工作也變的像神探了。
「法醫學」(Forensic pathology)是一個專門調查人的死因的學科。驗屍通常是法醫最主要的工作,並經常應用到法律和司法案件中。法醫通常被要求對某一屍體或相關證據的 狀態進行分析並作出權威結論。在人命案件中,法醫鑒定及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屍體的位置、創傷的部位、數量、方向以及大小等。
法醫所寫的驗屍報告,可以反映出法醫工作的核心,就是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並還原事實。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 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的方式;1598年義大利醫師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開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1899 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一般說來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像是德國與法國,法醫的角色僅在於確定死因是否有隱藏於背後的犯罪事實,在確定有犯罪事實之後,才會進行解剖。英、美等海洋法系 的國家對於解剖的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的死因非自然死亡就可以進行解剖,因此英、美兩國的屍體解剖率,要比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
在法醫的資格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醫師從事此項工作,因為法醫學在英、美兩國的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國家則有較完善的法醫專科醫師的訓練制度。
此外,各相關學門的應用也逐漸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法醫精神病學應運而生,其功能是用來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的犯意,以釐清其法律責任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