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紐西蘭北島一個爭取被害人權利的團體The Northern Advocate所獲得的官方資料顯示:在北島的北部地區,被判「居家監禁」(Home detention)的犯人中,每四人就有一人違反了這個規定的限制條款,因此這個團體呼籲應該「只有被判輕罪的人才能使用這種服刑的方式(Home detention only applied to minor offences)」。
直到2011年6月為止,在北島北部地區,有26%居家監禁的犯人,也就是3613位犯人中,就有936位是違反了居家監禁的規定;在此前的一年,有23%也就是3780位犯人中,就有877位是違反了居家監禁的規定。
按照紐西蘭目前的刑罰,凡是被判兩年有期徒刑以內的人,都可以申請「居家監禁」,雖然「紐西蘭獄政部」(Th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並沒有說明上述這些犯人到底是違反了那些規定,但通常都是指沒有事先獲得批准就離開居家處所、沒遵守禁止喝酒的規定或是沒按規定 按時報到的。
根據分析,在2011年6月之前,被北島北部的法院判決可以「居家監禁」的犯人中,有796人是由於違反交通規則出了交通事故,有561人是因為毆打傷害罪,有455人與毒品有關,379人是竊盜罪,344人是詐欺罪。
居家監禁(Home Detenion或Hausearrest),指的是針對受刑人的一種「非機構化處遇」,也就是「不是機構內的處遇」,而以受刑人居家為原則,並給予一定的限制,但必需說明的是,在家監禁未必是24小時都必須待在家中,這可以分兩個層面說明:
1.就時間而言:可能24小時都須待在同一個地點,也可能只是晚間居家,白天可以外出。2.就空間而言:可能必須待在家中,但大部分情況都是由法官來決定受刑人的活動範圍,而並不必然是「一定要待在家中」。
因此所謂居家監禁,並不是真的是全天候的拘禁在家中,也有可能是有一定的外出時間與範圍,但不管是那一種,居家監禁都會有一個監控的配套,這種配套可以是人為的方式,也可以是受刑人每天都必須向警方報到,也可以是使用電子監控的方式來做。
雖然居家監禁與電子監控並不一定是配套的,但是如果以現實的情況與刑事司法的成本來說,也只有使用電子監控,才能達到花費最少的監控目的,因此居家監禁與電子監控的結合,已成為必然,現在已有許多人認為「居家監禁」就是「電子監控」。
關於電子監控於刑事司法上的運用,除了一般常見的緩刑或假釋犯之外,在西方國家更常被使用在保釋後的被告,同時隨著科技的進步,電子監控已經不僅是「行動監控」,藉著電話機安裝酒測或毒品測試儀器,受監控的人可以將尿液或頭髮放進儀器中,隨時被「電子檢測」。
此外,電子監控也可運用於家暴案件的保護令執行,在被害人家裡裝設接收器,施暴者戴上腕錶,當施暴者接近時,被害人與警察就可立即得知,因此電子監控的運用,已經不僅限於刑事司法範圍,也可以應用在緩刑與假釋犯上的身上。
拘留與羈押,是一種最嚴厲的強制處分,目的僅是在保全被告與證據,因此不是非不得已不可以隨便以羈押為手段扣留嫌疑犯,必須儘量以限制住居的方式來替代羈 押,但也害怕替代後,被告可能因此逃逸,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羈押的最後手段性,反而成為最優先的考量,如今藉由電子監控的方式,正可以解決此一問題。電子 監控之所以在西方國家大行其道,並不是因為這種方式真的是最有效的刑罰,而是能解決監獄不足的困境。
以現今科技發展的程度來看,未來的電子監控已經不是以戴腕錶的方式了,而是以更為先進的電子晶片植入人體內,如果真是如此,就可以說明未來的刑法就可能是一種「虛擬監獄的時代」,雖然說是「虛擬」,但是它所產生的拘束效果,肯定會是大於現在這種有形監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