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针对外国养老金的征税建议的官方议题文件(issues paper)本周二(24日)正式公布。税务部长Peter Dunne说,文件中所包含的建议,应该有助于新移民和从海外返回的新西兰人理解他们的税收义务,同时更清楚他们的外国养老金的权利。
Peter Dunne说,定居新西兰的移民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新西兰人,往往不理解我们对他们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养老金计划所使用的税务规定。
“大部分的人履行他们的税收义务,但能够理解这些义务则是关键点。”Dunne先生说。
“议题文件中的建议主要目的是,通过为当前相当复杂的情况提供一个更加统一的标准,来简化外国养老金和外国退休金计划的税收待遇。”他说。
该建议提出,从2011/12年度起:
*一个人在收到退休金或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Lump sums),或将一次性退休金总额转移到另一个退休金计划(而不是以年度为基础)时,应当纳税;
*定期的退休金收入将继续按目前的做法征税;
*任何一次性支付的退休金总额将被部分地征税,这取决于一个人到达新西兰和他们撤回或转移其一次性退休金总额之间的时间长短。
Dunne先生说,提议中的规定,还解决了一些过渡性的问题:
*在2000年1月至2011年3月31日之间撤回或转移其退休金总额的人,将能够选择使用一个具有低效税率(low effective tax rate)的简单“捷径”,只要他们在2014年4月1日之前将此向税务局公开。
*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外国投资基金(foreign investment fund,简称FIF)规定,申明他们2010–2011年的外国养老金收入的人,将继续适用FIF规则,不会受到提议中的新规定的管制。
一般情况下,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从澳大利亚退休金计划中转过来的退休金总额是免税的。Dunne先生说,新的建议对此不会改变。
“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跨塔斯曼退休储蓄可转移协议,转移到KiwiSaver的退休储蓄金在该协议生效后,将是免税的,这将继续被保留。
“新西兰是生活、工作和最终退休的一个了不起的国家。这个议题文件中的建议,应使来自世界不同地区的人们将他们的养老金计划带到这里来变得更容易。”Dunne先生说。
他说,邀请公众就议题文件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提交意见书,特别是有关过渡性的安排。
建议中的主要变更
*对所有“外国退休金利益”(foreign superannuation interests)的征税将受新规定管制,并将明确地排除于FIF规定之外。
*“外国退休金利益”将以目前的2007年所得税法定义的“外国退休金计划”为基础。
*所有外国养老金收到后都应按如下纳税:
1. 支付后的退休金会按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marginal tax rate)(范围从10.5%到33%)来征税。
2. 一次性总付的退休金会使用“inclusion rate”部分地被征税。除此此外的金额不须纳税。应纳税的部分将取决于一个人到达新西兰的时间和他们撤回或转移退休金时间的长短。在从外国的退休金计划撤出或转款的时候,根据他们成为新西兰居民的时间,将应用相关的“inclusion rate”,具体如下:
Years since Inclusion rate
migration
0-2 0%
3-4 15%
5-8 30%
9-12 45%
13-16 60%
17-20 75%
21-24 90%
25 + 100%
适用“inclusion rate”后的款额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过渡期居民国外收入税的临时豁免将继续适用,澳大利亚养老金的某些免税规定也将继续适用。
* 提议的新规定将适用于2011-12收入年度。然而,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根据外国投资基金(foreign investment fund,简称FIF)规定,申明他们2010–2011年的外国养老金收入的人,将继续适用FIF规则,不会受到提议中的新规定的管制。
* 一个追溯性措施将允许在200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期间,一次性退出国外养老金的人,以及当时没有履行自己税务义务的人,为其撤回或转移的退休金选择使用15%的列入率。要具有这一资格,个人必须在2014年4月1日前向税务局公开其转款。或者,他们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定选择退还收入。
如何提交意见书
官方欢迎民众就这一文件提出的国外养老金税收事项提交意见书。意见书应在9月3日之前提交到:
Taxation of foreign superannuation
C/- Deputy Commissioner
Policy Advice Division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P O Box 2198
Wellington 6140
或发电子邮件到:policy.webmaster @ ird.govt.nz,在邮件的抬头里写上“Taxation of foreign superannuation”。
意见书应简要概括提交人的主要观点和建议。意见书也应该说明,是否可以接受税务局及财政部的官员在需要时联系提交意见书的人并讨论他们的意见书。
提交的意见书可能受制于1982年官方信息法的要求而被公开。
详情可登陆www.taxpolicy.ird.govt.nz/publications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