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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首宗仿冒服裝刑案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2973    日期: 2012/9/10

2012年9月5日,大奧克蘭北岸地方法院判決了一件「被認為是紐西蘭首宗主要仿冒服裝的刑事案件」(Believed the case was the first major criminal prosecution for counterfeit clothing in New Zealand),這兩位被控「偽造商品」(forgery)的犯人,男的是Dean Leo Gibbs女的名叫 Dawn Mary Lomas他倆分別被判處20,000元的罰金及三個月的「社區監禁」(community detention)和300個小時的「社區服務」(community work)。

他倆主要是在Ponsonby、Milford、Takapuna和大奧克蘭市中心的臨時商店以及在团购网站(a daily-deal website)上販賣偽造的True Religion jeans,結果被這個牌子的擁有人Guru Denim發現,認為這些假冒的牛仔褲品質惡劣、價格低廉,影響到了它的商譽,因此提出刑事控訴。

他倆的這種行為,是屬於「製造或銷售仿冒的名牌服裝」,也就是從事了「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的圖樣者」。他倆是以假的貨物冒充真的,意圖欺騙他人而從中獲利,最簡明的說就是觸犯了「販賣仿冒商標罪」,

有些人或是商店雖然沒有製造仿冒商品只是販賣,但是依商標法的規定,只要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就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是「明知」是偽造的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或陳列、輸出或輸入者,更是違法的行為。

所謂「明知」,按一般文義的解釋,應該就是「刑法」上所說的「故意」。但是「刑法」中的「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分別,「直接故意」是指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則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因此,商標法中的「明知」除了必然包括「直接故意」以外,是否也包括「間接故意」?按照世界各國專家學者對此類案件判決的看法是,應該以「直接故意」為 限,而不包括「間接故意」的情形。因此,假如行為人僅「懷疑」其所販賣的商品是仿冒商品、或可能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而以消極容忍的心態從事販賣者, 還不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但是如果已明確知道他所販賣的商品有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問題,而仍然繼續販賣,就必需要以「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來處理。換句話說,第一種的「直接故意」是一種「直接侵權行為」,第二種的「間接故意」便是「間接侵權行為」了。

其次要說明的就是所謂「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的圖樣而販賣者,其「使用」的行為應該做甚麼樣的解釋?按照多數國家對商標法的解釋,所謂「商標使 用」,指的是以行銷的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的物件上,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因此,縱使並沒有直接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例如將商標打印於杯子、衣服、汽車等具體販售物的表面上,而是使用於商品的附隨物件或說明文書上,像是將商標使用於包裝、容器、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也構成了商標的使用行為。

網路拍賣是近年來熱門新興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資訊的發達,各式各樣商品在網路上呈現,提供民眾查詢、購買的管道。但網路購物和一般在商店中購物是同 樣的要受到法律的規範,有些人在網路上購買了商品之後,卻成為權利人追討的對象,這是由於欠缺法律常識,誤觸商標法而不自知的緣故。因此,網拍不是不好, 但是所買賣的物品一定要是合法的或是真的商品。

還有一些人,在購買了仿冒名牌的物品之後,不想再使用時,往往會在網路拍賣網站上將仿冒品再拍賣出去,這種行為不但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也會涉及到刑事責任,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千萬不要為了小小的不法利益,而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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