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的紐西蘭全國新聞媒體上,出現了一則報導新生兒被棄的案件,發現這具嬰兒屍體的時間是2012年9月10日的上午,地點是在威靈頓 Lower Hutt地區Taita路一座民宅的後巷,發現時嬰兒是被一條大毛巾包裹著,嬰兒當時已死,但身上還有臍帶。
經過警方的調查之後,於2012年9月11日的中午,已將這位嬰兒的生母尋獲,這位母親只是一位二十歲剛出頭的少女,警方將於近日解剖這位嬰兒的屍體,找出這位嬰兒死亡的原因,是死胎還是出生之後才死的。目前對這位年輕的媽媽尚未提出任何的控訴。
紐西蘭是一個性開放的國家,許多青少年由於年輕氣盛,感情容易衝動,在發生性行為之前,往往忘了考慮可能會「懷孕」的後果。萬一不幸懷孕,在不知如何善後的情況下,極容易誤觸法網。
在紐西蘭各個中學的性教育中,就告訴了學生們如何的使用「安全套」來進行避孕,也有些青少女在「中標」之後會去墮胎,但是墮胎的行為與棄嬰的行為是截然不同的,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是一種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
但是棄嬰就不同了,根據中國的古字,「棄」這個字,從字形來說:上部是一個倒立的小孩,中間是古人用的簸箕,下部是兩隻手,字面的意思就是,用兩隻手端著 簸箕,將小孩倒出去,因此凡是不被家人接受而被扔掉的小孩,就叫做棄嬰。如今棄嬰的定義:是指父母無力或無意願照顧而遺棄的嬰兒或孩童。有一種是出生後即 遭遺棄,找不到生父母;另一種是生父母或照顧者都在,但拒絕照顧。根據紐西蘭統計局的統計,在這些被遺棄的嬰兒當中,最多的是來自於非婚生或具有先天性殘 疾的嬰兒。
父母有撫養嬰兒的義務,父母親的棄嬰行為可能會造成嬰兒的生命危險,因此就觸犯了刑法上的「有義務者的遺棄罪」。這種罪最簡單的說法,又可分為「違背義務 的遺棄罪」與「母親殺嬰罪」。前者是指「對於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該扶助、養育或保護而將之遺棄者,或不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因 而致其重傷或死亡;後者是指母親於生產時或者是在生產之後,殺害其子女者。
剛出生的嬰兒,是最需要父母照顧的,卻被狠心的父母遺棄甚至枉死,事實上,每個嬰兒都是父母的心肝寶貝,父母會遺棄嬰兒,除非是極少數心智不正常或不成熟者,否則一定是他們自認為有不得已的苦衷,或是面臨難以解決的問題。
許多社會學家認為,如今的新世代青年,由於抗壓性普遍的較為低落,一但發生這樣不小心也不情願的事,在現實條件無法有效快速解決的時候,像是:雙方都沒有 經濟能力,加上根本沒有做好心理準備應付這種在男歡女愛,「想愛又不戴套」之後所發生的意外事件,因此只有使用「棄養」(Give up)的方式來逃避這種惱人的問題。
從人性來說,不管怎樣孩子都是無辜的,即使父母也不能剝奪孩子生存、成長的權利,否則就是違背自己的良心,逃避人生的責任。根據專家研究,這些能夠存活下 來的棄嬰,如果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或認養,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缺乏雙親的關愛及良好的家庭環境,經常容易造成人格上的偏差,並產生各種心理上 的障礙。
多年來,棄嬰一直是很多國家的社會問題,因此世界各國的政府以及民間團體都有照顧棄嬰的作法。但是事實上,與「照顧棄嬰」要同做的事是「防治棄嬰」。對可能棄嬰的女性來說,如果讓他們得到妥善的照顧,並保有隱私以避免受到歧視,就可以減少棄嬰案件。
此外,如果政府能夠訂定完善的棄嬰安置及認養制度,也可進一步讓她們打消棄嬰的念頭。當然,更應該做的事就是透過教育的方式,加強青少年對正確安全「性觀念」的認知,如此才可以從根本上來避免因「意外受孕」所導致的棄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