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Helen Winkelmann與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Jan-Marie Doogue,最近向媒體公開發表,他們對一些民眾「對法官所做的具有爭議性質的判決的指責與批評」的感受,並且說出這些「個人」對法官的指責與批評,對 法官所造成的影響。
他倆都支持民眾與媒體是有權利表示他們對司法的意見,而司法也必需接受民眾與媒體的批評,在這方面法官Helen Winkelmann說:我不知道我們的司法還要怎麼樣的開放,對於司法表現的批判,也要看我們這個社會到底開放到甚麼樣的程度。這是他倆在接受媒體訪 問,回答最近社會上對法院判案的效率的不滿時,所表達的部份意見。就地方法院來說:如今145位地方法院的法官,每年要審理16萬件的訴訟案。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的時效固然重要,但也需要一些適當與足夠資源配合才行,在談及法官的公正與判決能力時,他倆也表示了許多的看法,並認為法官不會與社會脫節,也會時時的參予進修,因為每一位法官都知道他們所做的判決,必需是絕對的公平、無私的及無偏見的。
事實上,身為法官是必需遵守「法律倫理」與「法官倫理」的,「法律倫理」和一般的「道德倫理」是有所不同的,「道德倫理」是人與他人、人與家庭、人與社 會、人與自然的關係。而「法律倫理」就個人來說,首先在於擁有有效的法學知識,其次在運用、累積與創造法學知識的能力。至於是否能運用得當,則決定於個人 的價值觀與道德判斷。
而「法律倫理」除了法律本身的倫理之外又可分為「司法倫理」、「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法官倫理」最講求的共有四點:分別是一、「法 官的獨立性」說的是「司法獨立」、「審判獨立」、「外在獨立」與「內在獨立」。二、填補法律漏洞,指的是「自然法」與「超實證法」。三、「法官不語」,不 該說的不說,少說。四、法官與媒體的關係。
不管是哪一個國家,身為法官,就必須遵守一些法官必需遵守的原則,諸如: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法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 實的執行職務,不接受也不做任何的關說與干涉;法官處理案件,應潔奉公,發揮耐心、毅力、懇切和藹問案,給當事人充分的陳述機會,周詳調查證據,裁判書應 認真撰寫,務求定奪合宜、執法平允,使人信服。
法官的言行舉止應該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是不當的行為,且務必不損司法的形象;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也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
法官應嚴守職務上所知悉的事項,並不得探詢不應知悉的事項;法官應精研法理,溝通法律見解,提高裁判品質,維護司法公信;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充實辦案智能,並應勤研法學理論及瞭解外國司法制度,以促進司法的進步。
由於法官在整個法律程序中,扮演了司法正義最後把關者的角色。在法庭上法官扮演了絕對主導的角色。由於法官個人價值觀會影響案件的審判結果。因此,如今西 方國家大多數都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使法官的角色是扮演使訴訟雙方當事人立於平等地位,不論是民事訴訟案中的雙方當事人或雙方委託律師,或刑事案件中 的被告或被告律師,與檢察官的地位在法庭內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就是不會因職務的關係而影響到當事人在訴訟上的地位。
在紐西蘭,「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宗旨就是讓所有的訴訟爭議,能因訴訟雙方當事人的交互詰問而使事實愈辯愈明,要使陪審團相信案情事實是需要由證據來支持, 而證據是否有證據力則由法官依證據法則來判定,因此法官主要扮演的角色是「主持一個公平與正義的審判程序」,而不是「主持一個完美無暇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