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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證據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3070    日期: 2012/12/1

有兩件發生在Gisborne的刑事案件,由於負責偵辦的刑警,在犯罪現場收集的微小證據發揮了作用,最後導致兩位罪犯在2012年11月中旬分別被捕。

第一件案子發生在2011年10月13日晚間十一點三十分左右,一位十七的少女,在接近 Munro Street和Lytton Road交叉口的地方,被一位騎腳踏車的青年,拖進了一個公園保留地並且被強暴。

第二件案子發生在2011年6月10日晚間七點四十五分,一位青年拿著一把長刀,闖進了郊區靠近植物園Roebuck Road上一家名叫Bridge Store的雜貨店,大聲叫著要售貨員把錢交出來,後來沒得到錢,只搶到一些物品由後門逃走,當晚這些贓物就被負責偵辦此案的刑警查出。

俗話說,科學的態度,只是一句話,就是拿證據來。刑事專家也認為,現場是物證的寶庫,是嫌犯行為的活紀錄,對於辦案人員來說,多一分現場處理的努力,就少 一分犯罪偵查的辛勞。因此,刑案現場證物的收集與犯罪偵查是相輔相成一體的兩面,刑案現場證物的處理,主要是為了要達到犯罪偵查的目的,而犯罪偵查則需要 透過現場證物的良好處理,才能得到更明確的證據力。

在二十世紀初期,法國鑑識學家Edmond Locard就致力於鑑識科學犯罪現場的重建與研究,並提出了「路卡交換原理」(Locard’Exchange  Principle),大意是說:任何人、物只要進入犯罪現場,就必定會帶走現場某些東西,同時也會留下某些東西,這就是所謂的「微物跡證」的「相互轉 移」。

以簡單的方式來闡述「羅卡交換原理」,就是「所有接觸必留下痕跡」(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凡兩個物體接觸,必定會有所交換」(with contact between two items, there will be an exchange)。也就是「當兩個物體發生接觸時,就會產生相互轉移作用,使得其中一物體上之物質轉移到另一物體上」。

「嫌犯不可能不遺留證據在犯罪現場,以及帶走原本屬於現場的證據」。不管犯人到哪裡,觸摸任何東西,留下任何東西,即使是不自覺地,也將會沉默地指證犯 人。不僅限於他的指紋或足跡,或是他的毛髮、衣物上的纖維、打破的玻璃、留下的痕跡、塗鴉的圖案、他排出或儲集的血液和精液。所有還有更多的,將會默默地 指證他。這不是可以混淆的,也是無法忽略的證據。

美國鑑識科學之父Paul L. Kirk進一步說明該原理為:自然界普遍存在物質交換現象,犯人和犯罪現場或其受害人之間,總是存在物理證據的交流。兩種物質客體任何的相互接觸、摩擦、 撞擊則都會引起接觸面上物質成分的相互交流和變化,如細胞、體液、污泥、塵土或各種碎屑、纖維等物質,即使是細微或是肉眼難辯的,這些交換現象的證明可用 於偵查犯罪的過程,或提供其偵辦的線索。簡單來說:「嫌犯不可能不遺留證據在犯罪現場,以及帶走原本於現場的證據」。由此可見分析微物證據對於案件偵察, 有著極關鍵的地位。

紐西蘭的訴訟法是採用交叉詰問的方式,因此檢警必須在法庭上提出具體的證據內容才能取得優勢,所以有關證據的蒐集與偵訊是至為重要的。犯罪現場千變萬化, 全世界沒有兩個現場是完全一樣的。在某一案件中不起眼的證物,卻可能成為另一案的關鍵證物。又根據現場證據的先後關係,來推斷案件發生的次序,進而推演犯 罪過程的「次序性證據」,則屬於是一種「間接證據」這種證據應由最先抵達現場的勘察人員負責檢驗及判斷。

警察機關在得知有犯罪事實發生之後,最先啟動的刑案偵查程序就是犯罪現場的處理,這包括搜集現場的犯罪跡證、查察探訪、背景調查等,以獲取可以做為證據的 資料及線索。因此,刑案現場是搜集證據資料及線索的泉源,在法律方面來說,現場搜證不但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偵查犯罪的法定程序與手續,在本質 方面,它不但是犯罪偵查的起點,更是犯罪偵查的基礎與破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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