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紐西蘭公佈了2012年的犯罪統計數字,除了Canterbury地區之外,全國的犯罪案件,像是「竊盜」(Burglary)、 「重傷害」(serious assaults)、「搶劫」(Robbery)和「竊車」(Vehicle theft)等案件的犯罪率都降低了,只有「毒品案」(Drug dealing offences)增加了40%,同時「性侵犯」(Sexual assaults)的案件也增加了一些。
2012年全年,違法案件的總數是376,013,相較於2011年的406,056件,總共減少了7.4%,也就是30,043件。至於「破案率」 (Resolution rate)仍然與往年相差不多,大約是在47%左右。根據代理警長Viv Rickard的說法,這是近24年以來,犯罪數字最低的一年。
2012年,紐西蘭全國有記錄的犯罪統計數字如下:「違禁毒品案」增加了0.3%,「性侵犯有關的案件」增加了1.3%,「傷害案」減少了3.4%,「綁 架、騷擾、威脅」等案減少了3.6%,「搶奪與敲詐相關的案件」減少了10.1%,「非法入侵竊盜案件」減少了11.1%,「小偷案」減少了11.8%, 「房屋損壞及污染環境案」減少了5.9%,「破壞公共秩序案」減少了1%。
在此要說明的是「竊盜案」(Burglary)與「小偷案」(Thief)的不同點,前者是非法的進入,非法的拿,像是入室行竊;後者是合法的進入,非法的拿,像是在超市及百貨公司偷東西。
談到犯罪率的降低,許多研究犯罪的學者都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犯罪率降低,而該國人民卻沒有因此而感到安全,則有關降低率的數字將沒有任何的意義。因為官 方的犯罪數字統計,一向偏重在「量化」,而沒有「質性」的分析,因此,如果整體犯罪案件數減少,而某些犯罪卻趨於殘暴化,則是否是可以認為是治安變好,恐 怕就要劃上一個大問號。再說,就算是專就案件「量」的統計而言,官方的統計是否能真實的反應犯罪現況,也是一個大疑問,這個疑問主要是來自於「犯罪黑數」 (dark figure)的存在。
所謂「犯罪黑數」,指的是實際案件的發生數,與官方所統計的數字間,所產生的差距。而造成這種差距的原因,最可能的便是來自於犯罪案件未被警察所發覺,這 種案件在輕罪與無被害者犯罪的場合,最為常見。這類的犯罪,由於侵害的法益輕微,且發生的次數頻繁,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之下,自然不可能期待警察主動探知, 而有賴於民眾檢舉,假如民眾本身並非被害人,在自掃門前雪的心理下,欲期待民眾踴躍檢舉犯罪,就很困難。因此,民眾的主動檢舉,自然是以被害人居多,但被 害人是否檢舉,卻又與警察是否積極受理的態度有關。
而警察是否積極受理案件的態度,在輕罪的場合,如竊盜罪,由於破案可能性低,且屬於財產法益的損害,警察對於此類案件的偵辦態度便傾向於消極。因此,假如 類似竊盜罪的案件數字,在短期內急速下降,其所反映的,恐非竊盜案件減少,而是警察對於此類案件的執法態度消極,並因此導致民眾不願報案所致,這都不利於 犯罪防治工作的進行。
當然,造成「黑數」的原因,也未必全然來自警察,如性侵害犯罪或組織犯罪,由於被害人害怕二次傷害,因此不敢報案,這也是造成黑數的主因,因此,假如刑事 司法程序,未能有效消除被害人的恐懼,自然就會使得黑數增加。其次,刑法對於某些犯罪行為的界定不清,不僅會引起警察在執法上的困難,更可能會造成警察的 選擇性執法,而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
總而言之,官方的犯罪統計所彰顯的,未必是真實的犯罪狀況,所以當犯罪案件統計數量急速下降之時,未必代表治安變好,尤其是在經濟景氣較差之時,雖未必會 使犯罪率提高,但至少在財產法益的犯罪上,是極有關連的,假如這類犯罪也急速下降,則此時所反應的,恐非犯罪案件真的減少,而僅是反應出警察選擇性執法的 一種現象,因此此時不應是一種喜訊,反而該是一種警訊。而更重要的是,官方的統計數字即便能反應犯罪現況,但一般民眾果真有治安變好的感受?這或許才是警 方所應該去深切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