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對於「法官的裁決」(judge's decision),一般來說大多是聽從而不表示任何意見的。但是最近卻發生了一件非常稀有的事,就是警方對於法官的裁決,表示無法接受,同時也獲得了檢 察總長(Solicitor-General)的同意,採取了「法律行動」(legal move)希望能「推翻」(overturn)法官所做的「決定」(decision)。
有一位運動女將因為違反酒駕的規定,在被警方查獲時,她口中的酒精含量已超過法定400mcg的規定,高達801mcg。今年一月,當本案在 Gisborne地法院審理時,被告律師Marcia Insley提出要求希望能不公佈姓名、不留案底的撤銷本案,她所提出的辯護理由是:她的客戶沒有前科,如今在運動方面已有些成就,或將有機會出國參加比 賽,如果一有前科,就會影響到她的未來。法官Graham Hubble認為這個理由頗有「說服力」(was persuasive)便同意不公佈她的姓名,同時撤銷了警方對她的控訴並且不留下任何的記錄。
法官Graham Hubble的這個裁示,除了警方與警方的法律顧問感到不滿與不妥之外,反對酒後駕車的人士也提出了嚴重的抗議,認為法官的此舉非常的不公平也不正義。對 於警方的這個行動,奧克蘭大學法律學的教授Warren Brookbanks認為:警方之所以採取這樣希有的法律嘗試行動,非常有可能是「判決有了明顯的不恰當」(sentence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法官Graham Hubble這個裁示,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被告所提出了理由有說服力,但是這個理由對辛苦執法的警方,以及對其它因酒後駕駛而受罰的違規者來說,有說服力嗎?公平、公正與正義嗎?
法官不管是做「裁決」或是「判決」都必需以「事實」與「證據」為根據,但是由於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形形色色,對於事實的證明程度強弱不一,究竟應該如何取 捨,就必須由直接審判的法官逐一檢視並做出判斷,並自由形成心證,才能作為判決認定證據的真假,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法官的「自由心證」。
換句話說,所謂法官心證的「自由」形成,仍必須以「已經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為前提」,而不是容許法官漫無邊際的隨意採證。也就是說「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證明力「不以法律加以規定」。
至於證據判斷的範圍與方法是否受應受法律的限制,還可分成「絕對自由心證主義」與「相對自由心證主義」兩種:所謂「絕對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官對於證據 證明力的判斷,法律上並未加以限制;而所謂「相對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官對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並沒有絕對的自由,仍應該受法律一定的限制。
「相對自由心證主義」雖然有法律上的限制,但關於證據的可靠性,與該證據作為認定一定事實所具有的效力,都是由法官本於良知,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由判斷,似乎較能合乎事理,而滿足「裁判妥當性」的要求。
反之,法定證據主義對於證據的證明力,如果以法律硬性加以規定,雖然比較容易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但如果不允許法官做自由判斷,這對於事實的認定而言,極易 產生不當的結果。當然,自由心證主義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大權,如果法官運用不當,不免專斷而造成縱放或冤獄,也是一個應該戒慎的弊端。
紐西蘭的法官對於被告有准許其隱名,不發表其姓名的權利,早已為大眾所詬病,基於法律的公正、公平與正義性,所有的人在法律前都是平等的,那為甚麼對於一 些有錢、有地位或是有名氣的人,法官就可以賦以特權,反之一般平民百姓就無法享有這種權利,有這種法律岐視制度的國家,能算得上是一個已開發並具有高度人 權,講究人權的國家嗎?
羅馬眾神衹中,有一位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長劍,以布巾矇住雙眼的女神,她就是掌管公平與正義的女神Justitia。她以布巾矇著雙眼,象徵六親不認,無 視當事人的權勢、身分、地位,大公無私的執法。她左手的天平,象徵公正審判,並在判決作出後,揮下右手的長劍,制裁罪惡,實現正義。面對公平與正義女神 Justitia的雕像與最近紐西蘭所發生的許多有關司法界的不滿的抗議,不知紐西蘭的立法與司法諸公,內心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