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西蘭的法院中所處理的,發生在國際間的父母綁架子女案已經日益的增多,雖然在法院所花的訴訟成本很高,但是對於一些悲觀失望、不顧死活要拼命到底的父母來說,夫妻可以不做,但是子女不能不要,這些官司是非要打到個你死我活,水落石出不可的。
2012年,根據「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在紐西蘭法院中所處理的「父母綁架子女案」就多達130件,所謂的父母綁架子女案,指的是父母在海外離婚後,如果發生了一方違反了 另一方的意願,將孩子帶回到另一個國家,然後遭到另一方起訴或被控綁架的問題,根據這個國際公約的規定,是應該將孩子盡快的安全的送回到他們的「慣居 地」,然後再按照當地的法律,將這些子女的監護問題安頓好。
「海牙公約」就是「海牙法規」,是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三個聲明文件和十三個公約的總稱。這兩次「海牙會議」所編纂的公 約,其中有許多至今仍然有效,因為這個公約為嗣後戰爭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並對在戰爭中實行人道主義原則起了促進作用。「海牙公約」具有普遍的效 力,是由於這個公約的內容所包括的許多原則和規則,都是公認的國際慣例,因而適用於所有的國家。
2012年,紐西蘭法院所處理的這類案件比先前一年的106件多出了22%,要比2007年時多出了54%。這些案件處理的多半是在紐西蘭生的子女被帶到了國外,而不是在國外生的子女被帶回了紐西蘭。
由於全球移動人口增多,跨國婚姻與伴侶關係已逐漸成為社會的新貌。如今有許多國家已經察覺到,跨國或跨境婚姻在婚姻破裂時,所衍生出來的搶奪子女情形,已 經導致子女無法與另一方,不論是父或母維繫人倫關係,這就嚴重的危及到子女們的最佳福祉,因此許多國家都紛紛的加入了簽定海牙公約的行列,藉以要求簽約國 在綁架子女事件發生時,被綁架前往的國家政府,必須協助被綁架的子女遣返其「慣居地」。
「慣居地」一詞首次出現於1896年海牙民事訴訟公約中。此後,「慣居地」非但使用於歷次海牙國際私法公約,且大部分的工業國家也採用。由於海牙國際私法 公約迄今未曾予以定義,因此學說上見解分歧。一般英國學者認為是介於住所與居所之間,與居所相同者,在於其客觀上並非暫時者;與住所不同者,在於其主觀上 不必有永久居住的意思,僅須依當事人形體存在與出現的客觀事實決定;在例外的情形,才須要考量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德國學者也認為「慣居地」以當事人持續在 某地居住一段時間即可,以不當事人有慣居該地的意思為必要。也就是,注重在當事人客觀上是否持續於某地居住之意。
換句話說,以「慣居地」取代傳統的國籍或住所成為法律選擇的連繫因素,是因為有利於解決國際與住所的衝突,並體現「屬人法」的趨同化趨勢;並減輕法院認定住居所主觀意思的負擔等實益。
以慣居地作為跨海不法誘拐子女監護事件管轄權的決定的必要性 由以上所述可以得知,「慣居地」相較於住所、居所等連繫因素而言,具有法院較易判斷的優點,而此一優點在跨海不法誘拐子女監護事件管轄權的決定上更有其重要性。
如同海牙公約的宗旨所揭示的,要迅速使子女返還其習慣居所地國乃是公約的最大目標,也就是,時間因素的考量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的核心要素。而此時間要 素的落實,是蘊含著子女被不法帶至的國家法院不應就監護認定行使管轄權的價值決斷。也就是這個價值決斷不僅在於降低父母一方片面將子女帶離其習慣居所地國 的誘因,也在避免法院於實質進行監護權認定的訴訟程序中所產生的時間延滯,對子女成長所生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