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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急需現場證人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4772    日期: 2013/7/14

發生於2012年6月18日Paeroa地區比薩餅製做師父Jordan Voudouris被殺案,至今已超過一年,由於沒有現場證人願意出來做證,因此該案至今一直沒有進展,負責偵辦此案的Eastern Waikato資深警探Glenn Tinsley說,這個案子使紐西蘭警方與死者的家屬都感到非常的挫折,警方也懸賞五萬元給提供破案資訊的人,但是也只接到寥寥幾個電話而已,雖然這個懸 賞到2013年7月截止,但是警方會看情況延長一段時間的。

56歲的比薩餅製作師父Jordan Voudouris是當天一大早,在他所經營的「Mykono比薩餅與通心粉餐廳」的不遠處被殺害的,警方相信當時在場的絕對不止一個人,由於至今沒有人 敢出來作證,一定是感到非常的害怕,但是警方呼籲這些當時在現場附近目睹此案發生的人士,能夠勇敢的與警方聯繫,警方一定會為他們保密並保障他們的安全。

證人,是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這些人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人事時地物,以協助司法審判的進行。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

證人大致可分為三種,一種是普通證人,這在法律上是指當事人以外,在法院陳述經驗、事實的第三者。第二種是祕密證人,這是指向治安單位或法院檢舉指證其所 知的犯罪事件、涉嫌人及不法分子的線索、證據,有助於偵破刑案或維護治安的人。第三種是「污點證人」,就是「同為共犯的證人」,例如,檢察官為了追訴組織 犯罪,以特定的利益,像是司法的豁免如不起訴與共犯之一進行「交易」,誘使其出面作證其他共犯的犯罪行為。

由於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傳訊出庭的證人,除了法律上「得有可以不到場」的規定之外,不論任何人對於其所見所聞,按照訴訟程序法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為了保護刑事案件的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的偵查、審判,並且維護被告的權益,證人到場作證,以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 受保護的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的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之;警察機關認為必要者,也 可以在法院核發保護書前,先採取必要的措施。」;「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機關 派員於一定期間內隨身保護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的人身安全。」   

另外「證人保護法」還有一些有關祕密證人的法律規定。諸如:「有保密身分必要的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證人的真實姓名、身分資料,司法或准司法人員於 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的年籍、住居所、或其它足資識別身分的資料、而且此項封存的筆錄、文書,原則上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 判機關以外的其它機關、團體或個人閱覽。」;「對於有保密身分必要的證人,在偵查或審理中接受對質或詢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或以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 隔離方式為之。」

「證人出庭作證」是世界各國普遍規定證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就會嚴重的影響司法的公正,阻礙對客觀真實的訴訟價值追求。再說,證人作證是一種利他行為,有益社會的公益,本身也是一種伸張正義的行為。

但是,如果經濟上沒有補償,人身安全也沒有制度上的保障,因為人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在這種情況下,證人選擇不出庭,幾乎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證人不願意出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諸如害怕打擊報復、自私、人生觀念扭曲等等。

要想證人勇于出庭,只有培養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依法行事的理念,才能樹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意識,進而形成證人良好的作證態度。如果證人對出庭作證行為持積極態度就會創造條件主動出庭作證,如果對作證行為持消極態度,就會想方設法規避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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