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基督城高等法院開始審理一宗殺人放火的案子,殺人者是一位二十四歲的逾期居留者Thuvan Prawesh Sawal,與他一起共同犯罪的被告是三十五歲的Viraj Alahakoon,被殺死的是Sameera Chandrasena Battelage,被燒的是死者的屍體與農舍,他是斯里蘭卡人。
這件極為兇殘的殺人案,發生於2012年2月23日。根據Viraj Alahakoon在法庭上的供訴,他與Thuvan Prawesh Sawal兩人當天到南島North Canterbury,Oxford地區Domain路上的Battelage農舍去找Sameera Chandrasena Battelage談他與一位女士所發生的情感問題,由於事前喝了幾杯烈酒,因此在談判時Viraj Alahakoon說;他已經在隔璧的房間內睡著了。
不知過了多久,他只記得他被手中握著刀,滿身是血的Thuvan Prawesh Sawal搖醒,當時Sameera Chandrasena Battelage已被殺死在椅子上,滿地都是血,Thuvan Prawesh Sawal要他幫忙清理現場,並要他到車上去等候,隨後他聽到一聲大爆炸,接著便開著車與Thuvan Prawesh Sawal一起離開現場逃跑了。
Sameera Chandrasena Battelage的屍體於第二天清晨被消防隊員發現,經勘驗,他在被焚屍前,喉嚨已被割了六刀,因失血過多死亡。Viraj Alahakoon不斷的聲稱,他與殺人之事無關,但是兇手卻不是這麼說的。在聽證時,兩人都不承認是自己殺了人。
通常一個人犯法幹壞事,可以分成很多型態,像是:「一行為犯一罪」、「一行為犯數罪」、「數行為犯一罪」、「數行為犯數罪」,其中除了「一行為犯一罪」之 外,其餘的犯罪型態都是依照「一罪一罰」的原理,將其行為和罪名競相合併為最適當的罪名,這就是犯罪行為與處罰的「競合理論」。例如小偷進入別人屋中偷竊 得手,就犯了刑法上的侵入住宅與偷竊罪,而侵入住宅是偷竊的方式,是競合理論中的「不罰前行為」,也可稱為「吸收關係」,這就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中之競 合,而論以「偷竊既遂」即可。
但刑法上也有所謂的「結合犯」,就是根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有了一個殺人的基礎行為,而兼有放火行為的情形,對這種結合事實如何論以結合犯,實務上過去有 兩種見解。一種就是該案確定判決所採用的基礎行為只是一個「殺人」,因此只能就結合罪中擇一結合,而後與餘罪併合處罰。另一種見解則認為可以成立兩個結合 犯,如「殺人」與「放火」二罪,至於這兩個罪應如何論斷,則有人主張視情節是因殺人而放火煙滅證據或因放火而致人於死而定。
第一種見解,是從「結合犯本質上是數罪」的觀點出發,第二種見解則從「結合犯」是數罪結合的關係上」著眼。基本上,「結合犯」、「牽連犯」、「連續犯」都 是對「數行為」、「數罪」的不同論罪方式,「連續犯」以構成要件類型相同,且行為彼此之間有時間上的密接關係,作為數罪互相結合論以一罪的依據;「牽連 犯」則以數行為之間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的關係,這其間還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作為以一罪處斷的依據;「結合犯」則是數行為、數罪之間有方法目的和原因 結果的牽連關係,也就是以牽連關係作為結合基礎,而論以一罪的情形。
根據上述的說法,結合犯的所謂犯意聯絡,在犯罪標準糢糊的情況之下,基本罪既然和結合罪都有概括的牽連關係,則不管情節如何,應該成立二個以上的結合犯, 例如本案就可以成立「殺人」、「放火」二罪,而後以牽連從一重處斷,既可避免雙重評價、雙重處罰,也可兼顧各罪之間彼此互有關連的結合關係。當然,如果要 底徹解決結合犯論罪上的難題,則應該根本在立法上考量,將兩個以上的重罪,依犯意「是否概括」或是否是「臨時起意」區分為「數罪併罰」或「結合犯」較有意 義。
本案的主要殺人犯之一Thuvan Prawesh Sawal,除了在紐西蘭犯下了殺人放火等罪之外,同時他的身份還是一個逾期居留者,對於發生這樣的情況,此案是不是同時又凸顯了紐西蘭在處理非法居留問題上,還有很多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