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8月22日紐西蘭全國新聞及先前電視三台節目3rd Degree的報導:在1988年時,一位被接連犯下了25件強姦案及一件涉嫌強姦殺人罪的犯人Malcolm Rewa強姦的女子曾經告訴Glenn Innes警局,強姦她的人是誰。但是警方在詢問Malcolm Rewa時,他卻聲稱當時他正與友人一起喝酒,警方竟然沒有繼續查證他的口供。結果在接下來的九年內,他連續姦污了其她24名婦女,其中還涉嫌在1992 年時先姦後殺了住在Papatoetoe的Susan Burdett。
此後這位婦女曾寫信到一個獨立的機構「警方操守委員會」(Independent Police Conduct Authority)去控告警方的失職行為,但卻遭到了該委員會的拒絕。雖然此事至今已過了二十多年,但司法部長Judith Collins如今在得知此事之後,就說要去信給該委員會,希望能知道該會當時為甚麼沒有調查此事。
紐西蘭是一個實行「證據裁判原則」的國家,也就是「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根據司法實務的見解,「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也就是司法人員或准司法人員必需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
因此所謂「證據裁判原則」,不僅僅是認為認定犯罪的基礎在於直接證據,如果是間接證據,加上合理的推理,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基礎。但是如果是單純的臆測 或是推論,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證據,司法人員如果僅提出推論或是臆測,並沒有盡其舉證的責任,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仍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再說,一個罪犯的犯罪事實應該依證據來認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能推定犯罪事實,法官要判決被告有罪,必須要有足以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才足以判處被告的罪 刑。司法人員覺得有發現事實真相的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也就是為了發現事實的真相,司法人員應從各方面調查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而調查證據的範圍 是沒有限制的。
除此之外,所有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大多賦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如今此案的發 生就是案發後當事人請求調查被告,而警方並沒有去認真的去執行此項司法上的責任,以致使得犯人能逍遙法外又連續的強姦了另外24位婦女。因此這個案件被紐 西蘭的媒體認定是一個shoddy police work,也就是有缺失有暇玼的警方行為。
傳統警察機關對於協助偵查犯罪的心態,幾乎是在於發掘現索、佈線偵查、鎖定嫌犯、逮捕結案,就大功告成。然而國家賦予警察犯罪調查權的最終目的應不止於 此,惟有將犯罪者歷經刑事司法審理終結,並為有罪判決確定,才是社會正義得以伸張的時刻。但是長久以來,警察基於績效評比的考量,只著重在警察「移送書」 所載罪名與縑疑犯人數上,而較漠視法庭內所發展出的法治精神與證據法則,因而遭受到諸多批評。
如今由於司法公正與人道主義的實行,法院已經成為「警察的警察」,可以審查警察的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警方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證據其違法情況嚴重,且排除該項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於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並沒有任何的影響時,自得排除其做為證據的能力。
因此,警察人員應改變以往以績效導向為辦案的模式,在執行協助犯罪偵查的過程中,應該嚴格的遵守程序正義的原則,確實執行法律中對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規定,任何線索都不放過,並且認真的找出證據與發掘事實的真相,如此才能落實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正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