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奧克蘭地方法院的Russell Collins法官,宣讀了對女律師Davina Murray的判決,雖然判決的很輕,只需要在社區服役五十個小時,但是由於她的作為,身為一個律師不但愛上了一位己被控犯下了強姦罪的自己的客戶 Liam Reid,還藉著律師所擁有的特權,在探視犯人的時候,為自己在獄中的「犯人愛人」偷帶了香煙、打火機與iPhone。
她的此舉,已經破壞了我們這個社會,我們這個法治制度之下對律師的信任,因此今後各個監獄都被迫對律師會見客戶加強了許多的管制的措施。Russell Collins法官並且在判決書中引用了奧克蘭Paremoremo監獄經理Thomas Sherlock的證詞:原本監獄對律師有一種「信任的關係」(relationship of trust),「讓律師能夠經常的探視他們的客戶」(allowed them frequent and private access to clients),但是Davina Murray的行為與做法,已經大大的腐蝕了這種信任(significant erosion of trust),如今律師這個行業,在獄中工作人員的眼中已經是聲名狼藉了(brough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 in the eyes of prison staff)。今後,律師在獄中要見客戶只能在一個小的隔間中,中間還必需隔著一個簾子(Lawyers now met clients in a booth with a screen between them, and could only pass pre-screened documents through a flap)。
在紐西蘭的這個社會中,有些職業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別是從事這些職業的人在犯了罪時,不但可以不公佈其姓名,且控告這些人時,也是既費錢又費時又是困難重重的,這就是我們這個社會對這些人所賦予的誠信原則與特別豁免。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大多是用在保險契約上的,它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的向被保險人充分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及隱瞞的行為。就 本質而言,最大誠信原則就是確定誠實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的規則。
誠信是做人的一個最起碼的道德,誠信是文明社會道德和法律的根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誠信已經是一個既無國界,又不分社會制度的共同道德標準,我們中國人一直強調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就算是做生意,也要講就秤平斗滿,貨真價實,童叟無欺。
誠信是人際交往的基本准則,是社會秩序賴以維持的根本要素。因此,無論是國家、是社會、或是個人之間相處,如果失去了誠實和信用,國家就會喪失尊嚴,社會就會失去和睦,企業就會失去市場,個人就會失去在社會中與人和平平等相處的條件。
誠信是一個無形的資產,誠信是作為一個公民,道德品質的外在表現,是倫理、道德、思想、文化等各種精神要素凝結而成的。正如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狄德羅(D. Diderot)所說的,如果道德敗壞了,生活準則也必然會墮落。
因此,要做到誠實、忠誠、守信、信用,就必須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作保証,正如「不修其身,雖君子而為小人」的哲理一樣,如果不加強自身修養來提高自己思想品 德,就算是一個有道德的君子,也會墮落為品格卑劣的小人,也就是說,在紐西蘭就算是從事了某種職業,也不能證明道德與行為一定是高尚的,一定要受法律的豁 免與社會的保護的。
最重要的是,誠信是人際關系中的「至上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人際關系中最普遍、最珍貴內涵的充分體現。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從事某種職業 就可以獲得一些特權而為所欲為,這樣的後果就像是本案的結果一樣,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浪費了這個社會與法制所給予的信任,得不償失。
社會的不公不義在質不在量,一個透過合法合理程序身居政治上要職的人,基於職位的需要,可能擁有比別人稍微多一點的特權。但是,無論如何這些權利享有的差 別,只是「同樣性質者上程度的差別」(of the same nature but different in degree),而不是「實際性質的差異」(different in nature)。
因此老百姓和政治人物雖然享有的經濟或政治權利有程度上(degree)的差別,但是,本質上(by nature)都是人,站在都是人這個基礎上,每一個人都擁有不可被剝奪的自由意識和自由決定權,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並不是透過法律而產生的,任何立法 只能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卻無法限縮或剝奪它們。特別是在紐西蘭這樣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中,人人都是平等的,一但失去誠信,還想要繼續享受社會所賦予的信任 是絕對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