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海外投资的是《海外投资法2005》(The 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和《海外投资规章2005》(The OverseasInvestment Regulations 2005)。“海外投资办公室”即习惯简称的OIO负责投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管理。了解《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大致有两大部分:
第一,涉及到“海外人士”的交易需要事先得到OIO批准。“海外人士”指:(1)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自然人;(2)合伙公司、法人团体或信托(如果其中一位或多位为海外人士控股25%);(3)在新西兰境外注册的公司,其中有一位或多位海外人士控股25%。非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信托中有一位或多位海外人士控股25%,都属于《海外投资法》定义中的“海外人士”。
第二,但凡涉及到海外人士购买“敏感资产”的,均需事先报批。敏感资产包括四大部分:(1)重大商业资产;(2)“敏感”和“特殊”土地,这部分土地的定义适用于对土地拥有“永久产权”(Freehold)以及三年或以上的土地租赁(Lease);(3)农地;(4)捕鱼配额。
海外投资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详列投资标准,所有申请必须对照这些标准、按照一定的格式书面报OIO审批。
根据规定,申请人(即海外投资人也就是重大商业资产和土地购买方)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良好质量;
(2)相关商业经验和技能;
(3)能够在经济上表现出对投资的诚意和执着。
从目前的媒体报道以及实际接触的案例来看,华商对购买农场和农地的兴趣较大。这些农场和农地的产权人和业主,也未必都是所谓的“洋人”。华人持有再转让的也越来越多。这就涉及到新西兰“内国华人”与海外投资的“外国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农地在能够卖给海外投资者之前,需要在新西兰本国市场上推出、让本国人先买。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判断你手中的土地是不是法律界定的“农地”,这主要取决于目前土地的主要用途。
申请
请律师起草许可申请前,要准备以下数据:
1申请人详细数据,如果申请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则公司注册细则以及股东数据。
2申请人的商业运作(及从事的商业活动、继往业绩)。
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4对申请人有控制权的人士状况。
5卖方从事的商业活动。
6投资性质。
7申请购买土地/商业资产的详细数据。
8交易性质。
9申请人商业经验和技能。
10 财务投入上表现对投资上的诚意和执着。
11 对申请人控制权人士之良好品格。
12 对新西兰之益处。
“投资对新西兰之益处”在《海外投资法》第17条和《海外投资规章》第28条有详细规范。
第17条共2款10大要点,第28条的“其他因素”共10项再行补充,详细列举了海外投资给新西兰带来益处的考虑要素。因为上海鹏欣收购农场案,高等法院的一份裁定,又将投资“有无”纳入测试标准。也就是说,将“有这项投资”和“无这项投资”做一个假设推断并加以对比,从中可以分析判断海外投资对新西兰“将要带来”或“可望带来”的益处。(有关鹏欣收购案以及法院的裁决,请参阅“霍律师说法:鹏欣收购与高等、上诉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定”。)
就OIO而言,考虑的因素虽多但不外乎以下几个要点:
1在新西兰创造就业机会;
2引进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技能;
3以再发展为目的的再投资;
4拓展出口市场;
5个人投资者是否有意成为新西兰永久居民;
6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影响新西兰对自然资源的拥有权。
申请时间表/周期
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依经验,涉及敏感土地的申请目前可能需要3个多月,视个案,或长或短。大体来说,OIO申请有4大步骤:
第一,初审,主要看OIO需要的信息是否齐备,这是个初始质量把关环节,申请数据质量不达标,OIO不会往下浪费时间。
第二,评估。主要识别“相关海外人士”。
第三,批准条件预案以及依法定程序宣布。
第四,建议及决定。
总之,涉及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是件大事,需要按部就班地认真准备,有时候是律师、会计师(涉及财务和税务)和各路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合作的工作。
当然,在过去一段时间也有极个别华商,嫌新西兰法律法规太啰嗦,于是未经批准就买了农场地。其后果可想而知。如此“法盲”,不单给人留下笑柄,关键是钱有时跟水一样,泼得好可以生根开花,泼得不好也只落下个覆水难收。所以有钱也不要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