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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建筑法(八)

作者: 霍建强    人气: 10715    日期: 2015/8/11

转包商排除在默示担保和质量问题通知期之外

新的默示担保包含在所有建筑承包商和客户之间关於民宅建筑的“民宅建筑合同”中。这些担保具有强制性并且不可被排除在合约之外。建筑法修订2013》带来的一个进一步变化是转包合同现已不在“民宅建筑合同”的涵盖范围之内,因此默示担保不再适用於转包合同。此前,如果转包合同包含在一个民宅建筑合同之内,那麽如果出现问题屋主可以依照默示担保条款直接向转包商提起诉讼。但现在屋主不可直接向转包商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主承包商或须为转包出去的工作承担责任。

主承包商需要确保与转包商之间的合同包括默示补救措施的追索权,以及12个月的缺陷补救期。转包合同中写入这些条款将确保主承包商不必为出现问题的转包工作承担经济损失(Harrison and Lincoln: 2015) 。

诉讼时效期

诉讼时效期对於涉及缺陷建筑工作索赔的双方极为重要。相关法规有以下三部:

·《诉讼时效法1950》

·《诉讼时效法2010》和

·《建筑法2004》条款393

《诉讼时效法1950》条款4

适用於发生在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对於合同或侵权行为的起诉不能超过起诉理由发生之日起的6年内。

《诉讼时效法2010》条款11

《诉讼时效法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该法仅适用於发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後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纠纷。

《建筑法2004》条款393

条款393(2) 为时效提供了辩护:

然而,如果针对某人的与建筑工作相关的民事诉讼於起诉理由发生之日起的10年或以上时间里提出,或将无法获得赔偿。(However, no relief may be granted in respect of civil proceedings relating to building work if those proceedings are brought against a person after 10 years or more from the date of the act or omission on which the proceedings are based.)

也就是说,与建筑工作相关的民事诉讼必须在作为起诉理由的作为与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发生之日起10年内提出。因此,《建筑法2004》条款393(2)(以及《建筑法1991》条款91(2))陈述的10年“长期(long-stop)”诉讼时效继续适用。

翻译:戚佳;校稿:张颖睿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注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信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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