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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恐嚇」將列入法律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5130    日期: 2013/4/12

2013年4月3日,紐西蘭政府發佈了一個消息,將要加速將「網路恐嚇」列入現行的法律中,待此法條通過,今後凡是使用「通訊設備」 (communications device)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自殺或致人於死將可被判刑三年,傷害他人也可被判三個月的徒刑或罰款2000元。    

2009年時,有一位家住Rotorua的女孩Hayley-Ann Fenton,因為與一位27歲的有婦之夫Pelesasa Tiumalu交往,因此收到了一份由對方太太所發來的威脅信函,結果竟害怕的自殺了。此事發生後,僅Pelesasa Tiumalu一人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而發恐嚇信致人於死的婦人卻沒有被入罪。

「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以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這種行為在許多國家都屬於是一種刑事犯罪,恐嚇者無論有沒有向對方動粗或是否行使暴力,即使只是以語言威脅對方,包括以死亡、詐彈或以自殺做威脅都算是違法。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在有些國家的刑法上稱之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假如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 益者,稱之為「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不同之處是:「恐嚇取財罪」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強盜罪」是以目前的危害威脅被害人。 「恐嚇取財罪」是以恐嚇的方式實行,而「強盜罪」則是使用強暴脅迫的方式。

恐嚇罪是沒有限定方法的,凡是使用言語或舉動,只要能使對方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是直接的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是指以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子 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是指請他人轉告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致使對方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

通常,恐嚇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由被害人舉報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單位才能辦理。此外,被害人追究被恐嚇的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被害人須依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舉報,否則便會喪失此權利,不能再追究。

近年來有些人,常在網路上發表文章辱罵別人,一般而言,這是犯了侵害他人名譽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上是妨害名譽罪,這種罪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公然侮辱, 一種是誹謗。公然侮辱跟誹謗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抽象的辱罵別人的形象,後者是具體的指稱或是影射別人有某種不好的行為,造成別人名譽上的受損。

因此,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的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無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都屬於刑法上會處罰的犯罪行為, 為此,在網路發文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許多網友以為只要註冊時不填真實資料,就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其實任何在網路上進行的一舉一動都會留下紀錄,假如 有心要追究,絕對都可以追查到。網路雖然是一個非常方便的傳播工具,但在使用的同時,所有網友絕對必須學習如何對自己言論負責、尊重他人。

在此還要說明的是:沒有經過證實,就冒然在網路上散佈有損他人的言行,就有可能觸犯毀謗罪。毀謗看起來不嚴重,卻屬於「刑事案件」,為刑法所規範,不但需 擔負刑責,還會留下前科,有犯罪紀錄,對個人影響相當嚴重深遠。對於網路上的這種行為,目前受害人大多忍氣吞聲,不加計較,以致許多人因此變本加厲,口無 遮攬,但是,一旦當事人決定循法律程序處理,後果將不堪涉想。

雖然如今網路傳播非常的發達,言論自由也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為了維護他人權益,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仍然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網路上的言論當然也是受法律約束 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使用網路的禮儀,不能恣意謾罵,造謠生事,否則仍有觸法的問題。此外,即使是用代號或假名,仍有觸法之虞,希望大家隨時能持有正確 的法律常識,以免官司纏身,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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