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究竟该干预到什么程度,是经济学家常常争论不休的问题。主张扩大政府干预的学者,喜欢拿“囚徒困境”说事。这个经济学家热衷的“思想实验”人们多少都知道,但它所引出的深刻话题却未必人人都了解。
根据囚徒逻辑,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结果可能换来总体利益的牺牲。
两个共同作案的人成了囚徒,警察给了他们几种出路供选择:如果他们全都抗拒交代罪行,警察会找到一个小罪名,可能各判他们2年监禁。如果甲交代,乙抗拒,甲可能判3个月,乙判8年,反之亦然。如果两人都交代,可能各判5年。这里的重要条件是两个疑犯分别关押。
很清楚,给定上面的条件,并且不考虑其他因素,两个疑犯都会选择交代,于是,他们各被监禁5年。可是,他们各自的目的本来想避免被判8年的命运,最好只被判3个月,也就是说,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经济学通过这个思想实验演绎出一个结论,说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结果可能换来总体利益的牺牲。
囚徒逻辑固然是存在的,但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它并没有主宰我们。
面对这种由囚徒逻辑所产生的困境,经济学家自然要去找一个出路。可是,如果公民是囚徒,社会是监狱,那么,全社会笃定要产生囚徒困境,出路是没有的。但是,公民毕竟不是囚徒,社会自然也不是监狱,囚徒困境决非普遍现象。
这里的关键是“其他因素”。要考虑的第一因素是,设想在两个囚徒之上,有一个权威存在,它要求囚徒必须抗拒,否则在出狱之后要给予严厉惩罚。囚徒畏于这个权威,自然不敢交代,只能誓死抵抗下去,结果是好处大大的。要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两个囚徒有办法商量事情,且他们出狱之后有足够的时间要一起共事。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商定坚决抗拒,并信守这个诺言。这样做,好处也是大大的。
这两个因素在社会事务中是普遍存在的,否则,我们的社会还真成了监狱,公民便成了囚徒,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有公共利益存在了。人类社会产生的历史已经有百万年之上,为公共品的供应发明了一套又一套的制度或文化体系,且我们的生活水平在提升,我们的制度也在进步。这说明,囚徒逻辑固然是存在的,但它没有主宰我们。
对两种逻辑的选择出现了困难。但依据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最后总有一方会变得沉默。
然而,经济学家总是要多想一步。上面这两个因素被经济学家进一步演绎出解决公共物品供应的两种模式。两个囚徒所遵从的权威,对于公民来说便是政府,甚至可以是专制政府。只要有了公共品供应的难题,政府出面就行了。这是第一种。而第二种,即囚徒的协商,对于公民来说,便是一种谈判机制,不要政府也能解决问题。强调第一个因素的作用,容易导出计划经济的合理性;强调第二个因素则会导出自由竞争的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出路都是存在的。究竟哪一种出路合理,单从逻辑上说,要看它们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政府活动不是免费的,政府的活动还会受到官员个人的利益的影响,这样便在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都会发生问题。如果政府官员干脆不是向社会负责,而是向上级负责,那就更麻烦了。公民(包括民间组织)之间的谈判也需要成本,有时候谈判的成本会大到谈判无法发生的地步。总体看,不要政府是不行的,完全依靠政府(哪怕它是最“好”的政府)也是不行的。
如果做出一种选择的时候都可能由经济学家计算成本和收益来方便地决定,那事情就很简单了。但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常常是非常困难的。一笔账几十年也算不清楚。如果选择一种出路事关集团利益,账就更算不清楚了。例如,你批评计划经济效益低下,成本巨大,他说那是因为计划做的还不够细致,等到做细致的那一天,一切就都很美妙了。究竟要等多久,可能取决于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最后总有一方会变得沉默。
政治家明智地选择“公民的逻辑”。这个选择经得起经济学家算账,也能承受得起严酷的国际经济竞争压力。
真正使选择行为简化的是不同集团间的意识形态以及不同集团间的竞争。意识形态这个东西很奇妙,它把复杂的道理和强烈的利益诉求凝聚成简单的教条,对人的选择行为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按照本文的话语,目前的意识形态教条是两种,一种是囚徒的逻辑,于是一切公共事务都该由政府介入;另一种是公民的逻辑,于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把大量公共事务交给民间自己去处理,至于私人事务政府更不应该干涉。目前,后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渐渐占了上风,应该说是中国政治家的明智,尤其是早年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家的明智。能选择这样一种管理国家经济的意识形态,当然能经得起经济学家的算账,也能承受得起严酷的国际经济竞争压力。在关键时候,一个政治家的明智判断,能抵得上一群经济学家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