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富民縣的彭女士帶著兒子在縣城小吃店買了一份油炸螃蟹帶回家吃後,都出現了嘔吐。第二天彭女士中毒身亡,兒子小傑(化名)搶救及時,保住了性命。事
後,死者家屬將小吃店老板和螃蟹供貨商一並告上法庭,索賠51萬元損失。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小吃店老板賠償死者家屬45萬元。
誰能想到 吃油炸螃蟹居然會死人
小傑家距富民縣城有一段距離,小傑在富民縣城上中學,2012年11月3日,彭女士到富民縣城趕街,順道帶兒子回家。
當天下午,彭女士和小傑在縣城一家小吃店裏買了二兩油炸螃蟹回家。晚上,母子倆吃過螃蟹不久便睡下了。第二天淩晨3點左右,彭女士和兒子都出現了肚子疼、腹瀉、頭昏和嘔吐的症狀。天亮後,小傑的奶奶發現二人不對勁,趕緊找來診所醫生給他們打吊針。
輸液兩小時後,彭女士和小傑仍不見好轉,彭女士丈夫下班回家後,立即將母子倆送往富民縣醫院搶救。不幸的是,彭女士在當天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傑被轉到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搶救,最終脫離了生命危險。
事後,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委托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彭女士的心血、肝髒、小腸等進行毒物成分檢驗。公安機關還向銷售商處提取了冰凍螃蟹。2013
年4月22日,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彭女士死亡一案調查情況》載明:彭女士係服用含有組胺成分的螃蟹導致過敏性中毒死亡。
法院認定 小吃店賣的炸螃蟹裏有組胺
拿到調查結論後,彭女士的母親、丈夫及兒子小傑一起將小吃店老板龍某和供貨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51萬元。
富民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龍某開的小吃店無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鮮、凍動物性水產品組胺含量為每100克小於或等於30毫克。彭女士
和小傑食用後剩下的油炸螃蟹組胺含量為100克含組胺47.08毫克,組胺含量已超出國家衛生標準。這些螃蟹是龍某加工銷售的。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調查
確認,彭女士係服用含有組胺成分的螃蟹導致過敏性中毒死亡。富民縣法院認為,龍某加工銷售的油炸螃蟹與彭女士死亡之間存在因果聯係,龍某應承擔侵權責任;
供貨商李某所銷售的冷凍螃蟹經檢驗組胺含量未超標,所以李某不承擔責任。
據此,富民縣法院一審判令龍某賠償原告損失45萬元。
龍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富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調查情況》僅僅隻是內部意見,隻有參考價值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他從供貨商
李某處購買螃蟹進行加工,僅隻是解凍後高溫煮熟,這一過程不可能產生有毒物質,也不會導致組胺的增加。他加工的螃蟹在購買時就已含組胺,從供貨商李某處提
取冷凍螃蟹檢驗出組胺成分符合國家標準,並不代表李某銷售給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標準。但這一上訴理由沒有被采納。
近日,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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