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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理由”?
作者: 陈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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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3/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里有三条涉及到“正当理由”。其中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近年,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要求恢复中国国籍呈增加趋势。他们要求恢复中国国籍时,有一个“困境”,一个“困惑”。“困境”是中国公安部要求申请人先放弃外国国籍,才可恢复中国国籍。而新西兰则要求先恢复中国国籍,才可以放弃新西兰国籍,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此“困境”在公安部回答新西兰一位申请者时已作回答,笔者在《公安部回应“恢复国籍困境”》一文中已介绍过。
申请恢复国籍的人一个“困惑”是什么是“正当理由”?近日,公安部网站《办事咨询》栏目在回答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什么是“正当理由”时作了回答:“具有正当理由指‘定居在中国、中国人近亲等情况,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原有中国国籍情况、出国时情况、取得外国国籍情况、恢复中国国籍理由等依法审核后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至此,《国籍法》第十三条中的“正当理由”有了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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