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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国家的政权合法性(一)

作者: 文扬    人气:     日期: 2011/5/27


在上周四晚上的“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座谈会”上,我有个简短的发言,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国共两党在历史上不共戴天,杀得你死我活,但在几个地方上却空前地一致,其中之一就是共同编造了辛亥革命史。因为辛亥革命是国共两大革命党共同的起源,如果否定了这场革命,国共两党就都失去了合法性。因此,新生国家的建造者们出于建国的政治需要,必须要对这场革命给予肯定,不能否定。

我还说,对这场革命的历史意义给予肯定,基本上是一种政治需要,但如果只按学术标准,就不一定给予肯定,我就是持否定态度的人之一。

这个观点,大约从四五年前就在我的文章中零零散散地表达过了,09年的《中国力》一书以及近几个月来的“重读辛亥革命”系列,也保持了这套理论的一致性。

今天收到奥克兰老友游子先生的一封邮件,专门针对我在上周四座谈会上的上述这段话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对我所说的“合法性”一词的表示不解,认为如果说“合理性”而不是“合法性”可能更正确一些。

受到这样的质疑和挑战,我很高兴。鉴于这个问题的普遍性,我也很乐于公开给出我的解释。

游子先生在邮件中说:“古今中外,一切革命者都不承認和願意遵守前朝政權的法律(不是這樣就不成為革命者)。所以,一切經革命而建立的國家政權,對它的前朝來說,當然都是「非法」的。其「不合法性」反而成為當然。

清朝遺佬傅儀等視中華民國為「非法政權」,是很自然的。美利堅英殖民者視當時剛獨立建國的美國政權為「非法」,俄羅斯沙皇視列寧創建的政權為「非法」,拿坡倫視以後的法國政權為「非法」,這些都是理所當然。”

邮件中还有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其他质疑内容,暂不引用,在此只对我所说的“合法性”所指为何,做一下发挥。

首先,我对游子先生挑起这个问题的专业程度表示赞赏,直接以美利坚革命政权、俄国革命政权和法国革命政权为例,一步到位地触及到了这个问题的本质。

从世界历史上看,这三场革命以及由革命者创立的政权,都是历史上的“新生事物”。其“新”主要还不是指时代上的晚近,而是在意识形态上的两个全新的观念:一是“主权在民”,二是将政治变革视为政治的常态。

即是说,在这些革命发生之前,世俗社会的最高权力都在君主、教皇这些在人类历史演进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统治者们手里,都属于“自然权力”,而不是从现代意识形态中产生的“人为权力”。
围绕“自然权力”而展开的政治,内容比较简单,没有太多理论,也没有什么意识形态和什么主义,因此也就不大发生政治变革。王朝兴衰更替的历史绵延千百年,其政治形态恒常不变。
近代以前的政治理论,并不质疑传统君权和神权的合法性,当时的哲人们一致相信,由君权、贵族和平民三部分组成的等级社会,符合一种叫做“自然法”的东西。人们相信,自然和上帝启示给人类的社会组成,就是这个样子。

抽象的“主权”观念之诞生,“主权在民”学说之传播,是一个彻底的颠覆。了解一下法国大革命时期那些政治争论,即可发现,坚决反对将民主直接等同于“平民统治”、“第三等级专制”、“多数人暴政”的人们,主要的论点之一,就是后者严重违背了自然法,也就等于是违背了“自然正义”。

与自然法中存在的问题相比,“主权在民”理论所引起的问题要多得多:人民是一个含混的统称,到底是富人还是穷人?精英还是大众?贵族还是平民?有产者还是无产者?高贵者还是卑贱者?城里人还是乡下人?

如果说,任何一部分人民都可以用“主权在民”做理由要求取得国家政权,要求成为统治集团,要求代表整个国家和民族,其他人民不同意就动用武力消灭之;这个道理,无论从自然法还是其他什么法律,肯定是无法说通。最后,就只剩了一个不讲理、也不讲法、谁都可以拿来乱用一气的政治词汇:革命。

这个问题一展开,要说的话就很多。今天只能先说这些了,明天因公务外出,回来再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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