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覺得很慶幸的是,過去幾十年自己都是在陽光充沛、空氣純淨的地方度過的,這大大有益身體的健康。所住的小島上原住民與外來移民人數相差無幾,爭奪經濟利益 與政治權力的生存空間,導致政變頻乃。有一位叫喬治‧斯佩特的民族主義者率眾發動政變,成事後因軍方撕毀協議被捕判定終身監禁,當局仿照當年處置拿破崙的 方式,流放到距首都蘇瓦數海浬航程的一個小島。
椰林海灘的小島,過去是當地人野餐戲水的好去處,幾個軍人押著斯佩特登島後遂列為禁區。斯佩特在沙灘上祈禱、讀書、散步,還與守衛打橄欖球,補給由快艇從對岸運至,天天新鮮魚肉果蔬奉上。
每日在海濱晨運,必見那蔥蘢島影在珊瑚海中映現,三五好友樹下歇息片刻,總有人談起斯佩特在島上風涼水冷如渡假一般好不快活,歆羨之意溢於言表。但歆羨歸歆羨,就是找不到一個人自愿到島上去替代他。
何解?事關重大,無自由亦即無人身自由也!
紐西蘭及歐美一些國家的監獄修建得比較舒適曾引起非議,但剝奪其人身自由已屬對一個人最厲害最痛苦最殘忍的懲罰,失去人身自由,無疑如鳥困雀籠、虎囚獸柵,縱使好飲好食卻也痛苦萬分,相信沒有人會否認這一點。
除卻人身自由之外,還有一種自由就是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在某種程度上,後者比前者更重要得多。人類的歷史其實就是一部爭自由求解放的歷史。許多人為著爭取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甚至是犧牲生命的代價。
不知從何時何人而起,對「言論自由」這四個字,有一種積非成是的誤解,認為「言論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並非所有言論都能自由發表,有害言論就不能發表,發表了就要受到懲處。」這種說話乍一看來似乎正確,實際上反映了一種錯誤的思維定勢
郭羅基在《言論自由》一文中寫道:「思想如果能加以統一,頭腦完全相同,也不需要表達了。問題就在於思想既不能禁止也無法統一。人們的思想各自不同,不得不進行表達。表達思想的權利就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包括「言論」和「自由」這兩個概念。
首 先要弄清什麼是「言論」。郭羅基認為:用講話或文章表達出自己的思想,就是言論;但如果用講話和文章向別人發出資訊,來影響、推動別人採取行動,就不是言 論,而是具有社會後果的行為的一部份。所以說講話和文章,並非純屬言論,只有在表達個人思想與看法的時候,才可以享有完全的自由。
應當說,「自由」是相對的。「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相對自由,在言論的範圍內自由是絕對的。這就是相對中的絕對。如果在相對的言論自由中還是只有相對的自由,即有些言論有自由、有些言論沒有自由,那就根本沒有言論自由了。」
某 些人以及專制統治者,往往自行制訂何謂「正確思想與言論」的標準,並意圖以此來規範限制人民,界定什麼可以想、可以說、可以看、可以聽、可以寫,什麼不可 以想、不可以說、不可以看、不可以聽、不可以寫。為了掩飾這種對思想與言論自由的控制扼殺,還將此美其名為「保護社會大多數」、「維護真理與正義」。
事實上,人民並沒有賦予他們這種權力。言論自由是基本的人權,是一個人生而擁有之的,我們除了表達思想與言論的自由,還應該享有知情的自由,對歷史、時事、新聞、政情,我們要有權去瞭解與認識事實所在,而不是充當填鴨,被動地吞下經某些人過濾篩選審查刪減加工合成之物。
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並非「想怎麼樣講就怎麼樣講」,劉晟昱在他的《言論自由與憲政國家 》 一文中這樣寫道:「言論自由作為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在有的時候會與公平、正義、道德、倫理等價值相衝突,有時則會侵犯公民的其他權利,如名譽權等。前者 涉及到作者提到的是否應該禁止色情文學或直接攻擊少數民族,種族歧視的文學作品的發表。後者表現在媒體的言論權和輿論監督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之一, 而個人和法人的名譽權不僅間接受到憲法的保護,而且,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被民法所確認和進一步保護,因此產生了權利衝突,因此在美國憲 法的判例中發展出了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標準:政府只有在言論對社會顯出一种『明顯而現時的危險時』才能懲治這種言論,而不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等簡單籠統的 標準。 」
在實現真正言論自由歷史悠久的國家裏,界定危害公共利益言論早有共識。政府遇到涉及言論自由方面的事件,極之小心翼翼,避免以家長式管制言論自由。在美國,法院藉由累積許多言論自由的案例,發展出一套規則,稱之為雙階理論,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 的保障,國家也不應立法限制之;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
高價值言論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在這不僅包括思想、口說、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包括在特定時空脈絡之下的行為或動作,如參與遊行、集會)也應該被視為言論的表達而同受保障。
低價值言論通常包括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 。
同 人類社會普世價值的其他內容一樣,言論自由常常會為某些人利用和濫用,從而引起衝突與爭論。但在一個理性公民佔絕大多數的社會裏,言論自由帶來的裨益,遠 遠大於它產生的弊端。而對最可能通過立法及國家機器來限制甚至扼殺言論自由的政府,不少國家的憲法,都嚴格限制政府不得侵犯言論自由。許多人誤會憲法是賜 予公民什麼權益,實質上是憲法在限制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權益。美國人常說的「總統與政府不可以信任」,並非所指總統是壞總統,政府是壞政府,民眾對於現任總統執政黨的信任與好惡程度,以及對於執政來經濟情況的回溯性評估,是基於民眾享有的言論自由,從政治信任的理性思考基礎上產生的。
當言論自由產生價值觀或權利衝突時,民主國家一般要由法院來解決,根椐言論自由的案例,由法官依法來裁定某人的講話或作品,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範疇。而非由政府官員或社會團體或公眾〔即使大多數公眾〕,發出指令或施加壓力、口誅筆伐來抨擊打壓之。
真正的言論自由并非私下的議論抨擊,在斯大林時代蘇聯人躲在廚房里用餐時,也竊竊私語抨擊党、領袖和政府,但那只是「廚房里的言論自由」。坐上北京的出租車,司機可以同乘客侃政治局常委秘聞、「國母」與大墳包,這也只是「出租車的言論自由」。
真正的言論自由是能在公共領域里公開言說而不受侵擾管制打壓。
哈貝馬斯曾將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界定為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公共空間,主張市民們(civil)可以在這個空間中自由言論,不受國家法令干涉。這種在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不受政府侵擾,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活動的自由空間,為言論自由大開方便之門。
紐西蘭是一個高度肯定與保護言論自由的國家,其基本價值觀中就包括言論自由。生活在這裏的紐西蘭華人,毋論文化背景、政治觀點、宗教信仰有何差異,對歷史、國際政治以及紐西蘭時事、政策法令看法有何不同,都有權在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 中發表個人的看法,但應儘量秉承言論自由的大原則,公平、公正地展開討論與研究,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允許別人陳述與保留他的觀點。嚴肅地思考,理性地 討論,不要揣測與斷定對方的政治身份與黨派色彩,動輒以民族大義國家利益作為討論問題的量度標準,脫離或繞過討論的命題,膚淺地諷刺甚至嘲罵,以暴力語言 污染公共領域的言論空間,又或者在未掌握實証之前資然質疑揭露真相者或媒體的道德操守與真實性,因為這樣做都有違言論自由的原則。
相對較之「南方周末」一篇說夢獻辭,就引起軒然風波,多少人為言說幾句真話,付出代價何其巨大!我們真的應該珍惜自已生活在「個人生活綜合自由指數」(Human Freedom Index)全球第一的紐西蘭,堅持與維護言論自由,這的確是一種永遠也不能放棄的東西。
〔除注明摘文作者姓氏之外,本文部份內容參酌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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