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公布了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范围和受理的国家和地区,六类证书不在学历认证之列。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等六类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E-mail至[email protected]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学习成绩单;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件;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6、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8、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专业性涉外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认证收费标准: 1、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360元(注:每笔退款,银行收取5元手续费); 2、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户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号:0132014210001422(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360元;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2301008,010-82301006-118 传真:010-8230116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邮编100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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