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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给予优惠
海关总署《关于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给予优惠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欢迎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经研究决定:海关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给予优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回国的持因公普通护照或者公务护照的留学人员自本次出境之日起,至本次入境日止;持因私普通护照的自费留学人员自在外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在外每满六个月180天),海关按以下规定放行其带进的物品:
(一)下列物品任选其中一件免税:微型计算机、手提式摄录像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家用空调器、录放像机、音响组合、钢琴、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照相机、电声乐器及其他生活用品。
(二)下列物品任选其中一件免税:打字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普通电子琴、普通照相机及其他生活用品。
二、对留学人员带进的自用合理数量的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其他学习、生活用品及本人的学习研究文献书籍资料和个人自用的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海关准予免税放行。
三、对持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的,根据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外交部(89)署监二字第723号联合通知规定,其携带入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的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四、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除有上述免税优惠外,凭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和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还准予在国内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一 辆,计入本人免税限量。海关对其中的进口关键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税办理免税手续。具体购车及管理、免税办法另行规定。
五、留学人员回国时,海关按其在外每满六个月( 180天)验放上述限量物品后,剩余的在外天数超过150天的,也按六个月的限量验放。
六、留学人员回国带进物品验放手续:
(一)持因公普通护照或者公务护照的,迳凭其护照办理;
(二)持因私普通护照的,凭其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自费留学人员证明》及毕(结业)证书办理。不能提供《自费留学人员证明》的,可请其补办;也可迳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七、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外籍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持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在外期间短期回国服务、探亲、休假、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留学人员,携带进境旅行自用中的海关限量物品,如不需留在境内,可报经海关核准,暂时免税带进使用,出境时须原物复带出境。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凡已回国,其申报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留学人员,其行李物品均按本通知办理。现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具体验放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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