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七月一日实施,该法的各项配套法规正在陆续出台。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国的《社会保险法》极为关注,它承载著这一群体的权益 。近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就业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六月中旬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时,新西兰权益和政策研究会对此研究后认为第七条第二款的“适时要求”规定与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编制规则尤为关注,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意见。如今公布的《暂行办法》对有关条款已作了修改,现介绍如下。 1,删除“适时要求”条款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时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证明。” 该条第二款,简称为“适时要求”条款,我们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惯例,并带有某种歧视,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按此规定,必将拓展至华侨华人群体。 为此,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议删除该条款。 现在公布的《暂行办法》已删除了该条款。改为:“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另外,该条是否适用于在中国正式离退休后出国定居,并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这一群体按有关规定仍享受中国退休养老待遇,如果适用,应加以说明,如果不适用,应 该在合适的规定中加以说明。 现在正式公布的《暂行办法》中没有说明是否适用这一群体人。应理解为不适用。因为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 2,删除附件2《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 有二个附件,附件1《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 编制规则》与附件2《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该文件的标的是“外国人”,港澳台属于中国“一国两制”地区,该附件2不适合放在《暂行办法》中。 现在正式公布的《暂行办法》已将附件2删除。 通过《暂行办法》的修改,来自民意的正确意见,高层是会认真听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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