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人的辦事效率與責任感
作者: 鄧榮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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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4/6
在紐西蘭的行政機關裡,我很少發現有代理的制度,也就是當一位辦事人員休假或外出時,這個人應該做的事,就必
需等到這位人士渡完了假,回來之後,才能再繼續辦理,有時一等就是二、三個月,連警察局也是如此,這樣的辦事態度,做起事來會有效率嗎?難怪有許多到過紐
西蘭來的訪客都會說,紐西蘭是一個辦事效率極低的國家,時間在紐西蘭好像是被凍結了。
最近我錯誤的繳了一筆錢給紐西蘭的一個政府單位,直
到一個多月以後,對方終於來信告訴我,要退還我所繳的這些錢,但是附上了許多很瑣碎的要求,由於我自己的大意及疏忽,直到如今已經過了三個多月,我連一分
錢都還沒有退回來,平均每一封含有正本或影印本附件的書信,往返一次要一個多月,這種慢慢吞吞的態度,有時真讓我想到,對方是不是真的有心要退還我這筆
錢。
根據2011年4月4日<紐西蘭廣播電台>( Radio New
Zealand)的報導;紐西蘭政府有一份尚未被內閣批准的<能源開發方案>,被一位政府官員錯誤的洩露出來,而且被一個保環保團體
Environmental group Coal Action Network Aotearoa (Cana)將其刊載在網上。
這
個方案的內容固然引起了環保團體對政府的不滿與批評,這暫且不去談它,單單就洩露政府機密的這條罪,就沒有見到政府的負責單位採取任何的行動。當然,這
與<國家黨>的前總理Jenny Shipley與前主席Michelle Boag所屬的Momentum公司,利用Stephen
Wilce的假學歷與假經歷,舉薦他擔任<紐西蘭情報局>(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高級國防科學家(Top defence scientist)一事比較起來,根本算不了甚麼。
一個政府的官員,不管
是<錯誤的>甚至是<故意的>,洩露了國家的機密,在紐西蘭難道連一點該負的責任都沒有嗎?說到<責任>,就有所謂
的<廣義的責任>,這包括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與<狹義的責任>,這通常是專指法律責任而言。
政務官因為負責國家政策方針的決定,並有領導監督所屬機關執行決策的責任,因此政治責任是政務官專負的責任也。至於法律責任,是政務官、事務官都該負的責任。
責
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特徵,因為民主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公務人員是人民的公僕,為人民服務,理應以人民的公意為依歸,所以應該對人民負責。如果要以公務人
員所任職務的權能與性質為劃分的標準,可以分為,<政務人員>與<事務人員>,凡參與決策或行政方針的決定者,屬於政務人員,也
稱為政務官。凡是依既定的政策方針或法令而執行職務者,為事務人員也稱事務官,又稱文官系統。
政治責任的意思就是要為自己的政治行為負責,政客們要負的主要就是政治並非難事。誰是政策的主管?誰決定政策?誰參與決策的過程?都有案可查。至於政策決定之後的執行層面,自屬行政責任部分,此時政務官的責任在於切實督導。
行政責任是有法律規章可循的,大可依法行事。至於政治責任,則是政府取信於民的關鍵,一個政府必須樹立明確的政治責任標準,才能體現責任政治的精神,才堪稱是一個民意優先的政府。 令人遺憾的是,紐西蘭政府高層對政治責任的認知,一直是給國人一種<沒有擔當責任的勇氣>,也沒有<承認錯誤的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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