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對加重誹謗罪應自律
作者: 鄧榮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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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4/18
生活在媒體如此發達的現代社會中,新聞媒體一直都具備了教育,娛樂,告知等功能。新聞對現今的社會而言是扮演著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時,它也肩負了監督和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
然
而,由於現代媒體環境生態的不健全,如今所有的媒體都已轉成以商業化,市場化為主;再加上現在的媒體多半是龐大複雜的企業體,唯有以賺取最大利潤才能維持
企業體的生存和持續運作,進而導致現代媒體,已漸趨競相以追逐市場潮流為導向,而喪失了身為一個媒體工作者應有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態度,許多弊端往往因此而
產生。
大眾媒體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一環,它的一舉一動足以牽動整個社會風氣。近年來,以互聯網和手機為用戶終端的<新媒
體>,其傳播技術也日新月異,將人們置身於信息的包圍之中,極大的豐富了人們可接受的信息資源。這種<新媒體>已成為西方發達國家新聞
界、學術界和科技界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新媒體>對人們的生活,越是具有正面的便利作用,越是可能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面對這些負面影響,我們不能坐以待斃,應該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控制這些問題,真正做到揚新媒體之所長,避新媒體之所短。
法律是人類生活經驗而來,其功能是如何規範人與人間的相處之道,所以法律最大功能在積極方面是保障每個人的權益,在消極方面是免於被人侵害。西方國家在文明方面的進展,就是在享用自由的時候,就必須要先自律,有了這種內心的自我約制之後,這樣的自由才不會濫用。
因為濫用就會傷害到很多人,而且還會造成不可彌補的遺憾,對於這一點我們在紐西蘭的媒體,真的應該要好好的體會體會,我們既然已經生活在西方的社會中,我覺得我們就更應該清楚,西方社會的節制力量,一旦媒體作錯什麼事的時候,其反應將是非常快速而且激烈的。
當前歐洲犯罪小說的第一把交椅,賀寧.曼凱爾(Henning Mankell),就對媒體提出以下的警告,他說:<媒體在行使它巨大權力的同時,首先就應該想到,它會對人們會造成多大的傷害」。
媒
體大多是以語言、文字或圖片的方式來傳播的,因此只要一不小心或者是忘了自律,就會發生<侵權的行為>,像是<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的人格法益>。有時雖然被害人雖然沒有遭到財產上的損害,但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而名譽被侵
害的人,更可請求回復名譽上的損失>。
幾乎所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都會訂有對<人格權保護>的條款,諸如:<當人
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的可能時,也得請求防止>。對於<獨立侵權行為的責任>也有如此的規定:<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力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於他人者相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
構成毀謗罪,只要具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像是在報導時所使用的文字、圖案或是相關推論,只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
綽號、其他環境可以辨識,就可以構成毀謗罪。
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的一個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所提出的告訴成立,對方就是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證>;另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將誹謗的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在網路上公然毀謗他人,在法律上就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也就是說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者稱為<網路毀謗罪>。 如
今有些人在網路上匿名漫罵,自以為是神不知鬼不覺,事實上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只要當事人一看內容,再以<排除法>過慮之後,就知道這是
誰寫的,或是誰做的,凡是喜歡看紐西蘭電視台每週所所播放的Criminal Minds、Castle、CSI: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SVU: Special Victims Unit、Hawaii
Five-O、Bones這些描述犯罪者心理的影片,對於這些犯罪者就會很容易的判斷出來,其結果是當大家都知這是誰做的不法行為時,只有犯罪者一人還在
裝聾作啞。
末了,提醒大家一下甚麼是<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這是指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時所使用方法的
不同,行為人如果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就是<普通誹謗罪>;如果行為人的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於報紙或雜誌、印發傳單,
就構成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然是要比單純以口頭方式傳播為廣,其中的細節,也要看各個國家法律的規定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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