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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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8/8
孩子到海軍去當水手,並沒有參加戰爭,但是「身體」卻變成了「屍體」,這讓做父母的情何以堪?這件事情在2011年8月4日的全國媒體上,被揭露了出來。
事情發生在2007年的10月,當時才22歲的Able Seaman Byron Solomon是在這艘價值一億一千七百萬的HMNZS Canterbury艦上當水手,當時這艘艦剛由澳洲買回來,才下水4個月。
出事的地點是在北島最北角的Cape Reinga,當時該艦的航速是7節,他乘坐的小艇在下降時,滑輪環索發生了故障,他被翻覆的小艇扣在水下,歷經25分鐘之久,翻覆的小艇才被翻轉過來,當時他已迴生乏術,被認為在小艇翻覆時,他已被打昏。
死
者的父親Bill
Solomon認為:該艦在人員尚不熟習機件的情況下,匆匆下水服役才會發生這件慘案,這是一樁「不必要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海軍意
外」(unnecessary and preventable Navy
accident),因此考慮在要2011年8月4日接到法醫的報告之後,對當時擔任國防部長的Phil Goff提出控訴。
根據報導,在法醫Brandt Shortland所提出的報告中,也提到了該艦的匆匆下水服役,也是導致這件慘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紐
西蘭的海軍最近流年不利,剛發生了HMNZS Te Mana軍艦艦長John
Butcher因為在萬那杜的一個外交酒會中,酒後失言被轍職案;接著又發生了位在奧克蘭北岸Kauri
Pt的海軍彈藥庫被盗案,這是一個全天24小時有人監控的軍事基地,這些事情的接連發生,不禁讓人還懷疑,紐西蘭的海軍軍紀真的是如此渙散嗎?
紐西蘭每年都要發生許許多多「不必要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意外」,其中以「可以避免的醫療錯誤」(preventable medical error)最多。所謂的意外事故,多半是指由於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所引起的事故,而且會使我們的身體受到傷害的事故而言。
所謂意外肯定發生的概率是極小的,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意外並非巧合,而是防範措施的連鎖失效才會產生的一種必然的結果。不能讓人能預先料到,而發生的事故統稱為「意外」。
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由於不安全的動作或不安全的環境所導致。而這些不安全的因素大多是因為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前,假如能事先防範,就可以把傷害降到最低,甚至將事故消除於無形,而事先防範的工作就必須藉助安全的維護與檢查。
安全維護與檢查的目的,主要是在於消除不安全的環境及糾正不安全的作業方式,以防範事故於未然,其次還可以促使操作者提高工作安全的警覺心,增進操作者對安全的信心,而能更安全與安心的工作。
「意外」經常與「過失」是常有關聯的,過去在民法上講的是「過失責任」,有過失才有責任,現代民法所講究的則是「無過失責任主義」,這是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是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這個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是相對立的。
近
代民法為了保障個人活動的自由,原則上採用「過失責任主義」。但是,鐵路、汽車、飛機等高速交通工具的發展以及礦業,電力產業,石油化工等擁有危險設備或
者排放有害物質的大企業的出現,產生了大量的受害者群體,同時,由於企業使用高度複雜的技術進行生產,所以要認定企業的過失存在,在技術上是有一定難度
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堅持過失責任原則,事實上就是放棄了對受害者的救濟。因此,超越「過失責任主義」,承認「無過失責任主義」的立法正在逐漸的增加之中。
作
為無過失責任論的根據,學者主張報償責任及危險責任的說法。前者指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給他人帶來損害的人,必須從其利益中取出部分用以賠償損失的觀點,後
者是指;製造某種危險的人必須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但是,普遍認為,上述任何一種說法都不能全面說明使用無過失責任主義的所有情況。
在特別法的領域中,例如僱傭者的事故補償責任,礦難賠償責任,核事故責任等方面均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但是,機動車駕駛,例如火車的駕駛責任雖然接近無過失責任,但實質上屬於一種中間責任。另外,在公害方面,「無過失責任主義」的適用尚在探討之中。
此案的被告嚴格的來說,應該是要負「無過失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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