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新判例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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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8/31
紐西蘭最近又有了一個「罪犯主動繳出所藏匿的槍械,可以獲減刑的新判例」,現年47歲的大毒梟William
James McFarlane,由於繳出了自己所藏匿的15件槍械,經檢察官Scott
McColgan建議,將其刑期由原來的16年減為14年已獲得法官Roy Wade的同意。
這批槍械在2009年8月案發當時,警方在現場並沒有發現,其中除了槍管鋸短的獵槍和許多的子彈之外,還包括有軍中所使用的來福步槍。警方對此事的態度是,能夠減少市面上的違法槍枝,總是一件好事,如今一枝市價3000元的槍械,在黑市要賣到12,000多元。
槍
枝的存在,讓幫派黑道更加危險,也讓犯者更有可能犯下大錯,對警方執法也造成莫大的威脅。槍枝問題,雖然不是治安惡化的原因,但卻是治安惡化癥兆的一種。
美國前總統雷根(Ronald Wilson Reagan)就說過:「槍不殺人,而是人殺人」(Gun Don't Kill People
Kill)。
可以自由擁有槍械的紐西蘭人,使用槍械的目地,除了打獵就是自衛,所謂自衛用槍,就是使用槍枝者,可以用「自衛」的名義開槍擊退侵犯者,達到「自我防衛」的目的。
武
力自衛是法律賦給每一個人的權利。根據一項對監獄的罪犯者所進行的犯罪心理調查,這份報告顯示:罪犯最怕的是什麼?令調查人員驚訝的是,幾乎答案是一致
的,犯罪者不怕法律制裁,不怕員警,更不怕看家狗,最怕的是「屋主的槍」 (Owner's
Gun)。由此可見,家居治安須靠合法槍枝,對歹徒產生威懾與阻嚇作用。
自衛殺人,是指自我防衛殺人,目的是為求自己遭遇生命危急之時,必須藉由殺人做出防衛行為。2011年8月,刺死老公Gary Marshall,結果被判無罪,最主要的理由就是Natalie Ford的殺人是出於自衛殺人。
正當防衛的概念出自刑法,是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之一。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律所要保障的利益。正當防衛的客觀特徵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來制止不法侵害。
當然,正當防衛一旦超過一定的界限和強度,就容易演化為「防衛過當」和「假想防衛」。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
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A欲對B進行猥褻,B的同伴C見狀將A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A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
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例
如,A用槍指著B的頭,B使用奪槍術,搶到槍枝,隨即開槍將A打死,這種情況在有些國家,就有可能會被判自衛過當。當然,有人會覺得這種判決不公,因為B
只是維護他自身的身體法益,但是請大家不要忘了,法律除了保障好人,也是保護壞人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身體法益」及「生命法益」,即便是壞人也不例外。
簡而言之,他徒手打你,你就不能拿棍子打他。他拿棍子打你,你就不能拿刀子砍他。他拿刀子砍你,你就不能拿槍射他。他拿槍對著你,你就不一定可以把他射死,這才是正當防衛的範疇。當然這也要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在這兒要提醒的是;槍是一種殺傷力很大的武器,既可以防身,也可以傷人,擁槍自衛的學問,不僅僅是要非常熟練地使用一種武器,並且還要懂得法律,知道如何掌握自衛的分寸,使自己在法律上處於有利的地位。
世
界上最寶貴的東西,莫過於生命,每個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逝去的生命是無法重來的,所以要好好尊重生命,一個愛生命的人,就會尊重生命。不把生命當作一回
事的人,不夠尊重生命,生命,可以很堅韌,也可以很脆弱。想要擁有,就要懂得珍惜、尊重。我們一定要學會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因為這不僅是為別人,也
是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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