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工作者應知法守法
作者: 邓荣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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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1/1
如今電腦科技與資訊如此的發達與快速,媒體作為社會公正與正義的守門人,有義務也有責任為大眾選擇並判讀有價值的新聞。媒體在享受「新聞自由」的同時,決不能自甘墮落、更不可充當「分裂族群」的殺手與社會的亂源,而是要把自己打造成一個提昇文明、喚醒理性的力量。
媒體的尊嚴,要靠媒體自己爭取,而媒體的尊嚴,總在一念之間。不同立場的媒體發揮輿論的力量,監督政府,這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媒體自由;而司法依法偵查,不受政治權力與謠言的左右,獨力審判,這是司法獨立。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媒體自由還有司法獨立的法治國家,才能建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
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法律可確保受害人的冤屈得以伸張,也確保被告得到應有的審判。如果媒體不能謹守分寸,採取煽情、聳動、扭曲的報導手法以提高閱報率;如果檢、警不能嚴守分際,不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如果民眾不能理性看待事情的真偽,只是道聽途說,就「未審先判」,這樣的社會還有真正的公平與正義嗎?
一個法治的社會,講究的是證據、講究的是程序,媒體工作者,決不能自己扮演法官,僅靠捕風捉影的猜測來帶動了讀者的情緒,引導與誤導讀者錯誤的認定了某人就是嫌疑人。媒體及撰稿人看過證據嗎?讀者看過證據嗎?你是當事人或目擊證人嗎?如果都不是,那媒體憑甚麼就驟然下結論了呢?
紐西蘭「證據法」(Evidence law)之所以修改,就是認為司法上的疏忽、陪審團聽信未經證實的證據,這些都是造成許多冤情及冤獄的原因。在紐西蘭的法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理原則就是「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其重點之一就是「排除偏見」。
有兩句西方法律俗語可見其真意:一、「任何人不得自斷己案」(no man shall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se);二、「雙方兼聽」(both sides shall be heard)。再者,對於訴訟程序中的「被告」加以審判時,應遵守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
1.不自證己罪原則:任何人均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也就是「當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論其罪行」。
2.有疑唯利被告原則:關於犯罪事實的認定,若已窮盡證據方法而無法證明時,應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3.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簡言之,控訴的一方,必須積極舉證,證明被告有罪。
身為媒體工作者,應該要提升讀者的閱讀品味,應該要淨化社會人心、 匡正社會風氣,司法與媒體是社會中極重要的兩條正義與公理的防線,這兩條防線的崩潰,就是民主法治價值的混亂。
所以大家必須相信並尊重司法,讓司法成為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磐石、成為社會保障實踐人權正義的先鋒,也讓媒體真正成為社會的公器,為人權與法律伸張公平與正義,成為社會的典範。
在這需要一提的是,身為媒體工作者,是一定要講求新聞倫理(Journalism ethics)與新聞道德的,所謂新聞倫理指的是媒體及媒體工作者出於自律的需求,而訂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規範。它是非官方、非法律性質、無強迫性、無處罰條款的行為準則。
媒體的影響力極為巨大,西方國家稱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的第四權。極權體制國家往往藉法律及政治控制第四權,自由體制國家則提倡「社會責任論」,要求媒體自我規範,因而有倫理規範及新聞自律組織的出現。
新聞道德主要的目的,是隨時提醒媒體工作者,在動筆時,必需要做到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實及造謠誇大。對於是非、善惡,都要一本善良純潔的動機,冷靜精密的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力求健康,不作誨淫誨盜驚世駭俗的報導。
民主政治的可貴在於尊重多元,十八世紀時被稱為「法蘭西思想之父」,原名Fran?ois-Marie Arouetk的伏爾泰(Voltaire)曾說:「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要以生命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絕對不能被媒體用來作為商業的口號,而應是媒體工作者最基本的修養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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