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認為:在紐西蘭住監獄是另外一種享受,因為除了白吃、白喝,享受許多人道的待遇之外還不用工作,但是這樣的日子也快走到頭了,因為總理John Key在他2013年國會的第一次演講中,已經宣佈:為了要使獄中的犯人不再感到無聊與無趣,今後關在監獄中的犯人每週都必需要工作四十個小時,而且是不給工資的,同時政府也想藉此做法,來降低犯人的再犯罪率。估計在2013年底之前,將會有1,400位犯人開始按照此項計劃執行,而關在Rolleston監獄中的犯人,如今已開始這樣做了,這是因為基督城的重建,勞工極為短缺的緣故。
獄政部長(Corrections Minister)Anne Tolley也證實,這項措施將會推展到Rolleston及Tongariro-Rangipo獄中所有的犯人,連奧克蘭女子監獄的女犯也包括再內。這種做法會使犯人在獄中再也不會感到無聊與煩悶,也可以使這些犯人的生活可以過的充實一點(It gives inmates a structured day)。
入獄,如今稱為是一種對犯人的「機構式處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主要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和物質生活,使其感到痛苦。監獄也有改造功能,使罪犯的思想發生轉變,培養其產生遵紀守法或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的思想。也就是說,監獄是以限制受刑人身體行動自由為手段,以便於教化與矯治,使受刑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的場所。在理論上來說,讓罪犯服刑是屬於強制改造的一種,因此當然不能白吃白喝,必須進行一些強制勞動,以勞動成果來換取自己生活的一般需要。
十九世紀以前,德國的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應報理論」,意思是說,刑罰是對犯罪人的一種報復行為,血債血償,以牙還牙,判殺人者死刑,是要讓殺人的人也嚐到被殺的痛苦。這種應報理論,就是中國人常講的報應。一般人通常也都認為刑罰就是要報復犯罪者。
後來到了十九世紀,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只是在事後懲罰犯人,而是想要事前透過嚴刑峻罰,威嚇那些潛在的犯罪者,警告他們犯罪的下場是很悽慘的,嚇阻他們不要以身試法。所以,嚇阻理論者認為,刑罰的設計,必須真的能夠嚇阻潛在的犯罪者,倘若刑罰沒有辦法嚇阻潛在犯罪者,那麼就不需要有刑罰了。
十九世紀末葉,又有人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是在於報復犯人,把犯罪者關到監獄裡,是怕他們在社會外面繼續犯罪。關在監獄不是為了處罰他們,而是為了保護社會,更重要的是,監獄會教育這些犯人,等到犯人改過自新了,不再對社會造成威脅,就可以放他們出來。
現在很多刑罰的設計,就是考量到教育的功能,例如犯人在監獄裡,都會受到一些職業訓練,讓他們在出獄之後,能有一技之長賺錢養活自己,就不需要再去犯罪。古典學派的法學專家認為,刑罰應是屬於對犯罪行為的報應,透過刑罰威嚇犯罪,使人預知犯罪將受刑罰的痛苦,而不犯罪,也就是透過報復,來防止犯罪。
現在的刑罰制度,多半是綜合了以上三種理念,在一般人的心目中還是認為刑罰是要報復那些犯罪者;而對執政者來說,刑罰則是為了減少犯罪率的再發生;至於對監獄管理者來說,更重要的是如何教育這些犯人,避免他們出獄之後再犯。因此刑法也可以說是一種透過報復,防止犯罪的方式。
俗話說:「沒有受過痛苦的後悔是短暫的。」坐牢就是要犯人感到痛苦而永不再犯,如果是在牢中有吃、有喝還可以打電動玩具,那這樣的坐牢還有嚇阻犯罪的意義嗎?因此紐西蘭政府如今修改規定,要獄中的犯人必需做工的措施,應該是一種既正確又極有意義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喝彩與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