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驗屍官Garry Evans在一份他寫的報告中,特別呼籲政府對於被判決需要吊扣駕照的犯人,其執行的日期應該是在這些犯人出獄之後才開始,否則這些犯人,特別是因為車禍 撞死人的犯人,由於這些人的服刑時間超過了被吊扣駕照的時間,因此這些人在出獄的當天就可以開車,這形同沒有吊扣他們的駕照一樣。
其原因是:一位二十歲的少女Debbie Marie Ashton,於2006年12月5日,在Nelson的Paton Rd被Jonathan Barclay開車給撞死了,而他是一個累犯,有一大堆的犯案前科,但是之後他更改了姓名,在他開車撞死人的前一個月,由於他使用了新的名字應訊,因此被 認為是一個初犯才被輕判,因而免掉了一次牢獄之災。
「吊扣」與「吊銷」是不同的,吊銷駕照是指駕駛人因為違規而被取消駕照及駕駛資格,而且需要在一段時間,通常是一年或一年以上,之後才可以重新再考。吊扣駕照是指駕駛人因為違規的點數已超過規定或違規行為而被扣留駕照,暫時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間。
駕照吊扣期間如果駕駛人被查獲仍在開車,其駕照就會被吊銷,除罰款外還需要經過一段期間,才能再重考。通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汽車駕駛執照: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期滿者;三、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四、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吊扣駕照期間一般為一個月,如果有嚴重違規, 吊扣期間可以由一年至數年不等;吊銷期間一般為一年。如果有嚴重違規,吊銷期間可以由一年至十數年不等,甚至可以終身吊銷駕照。
一個無照駕駛的人是違規的人,但是一個被吊扣或吊銷駕照還在駕駛的人就是一個違法的人。違規,其基本詞義是不遵守規則、規矩,是側重主觀的社會意識概念, 它是由「違」和「規」所構成的一個合成詞,主要是突出其社會性與公眾性。但違法就不同了,一個人的行為如果是屬於違法的性質,則該行為即屬不法,就要受到 法律的制裁。
一個無照駕駛的人,在原則上是不會有刑責的,但是因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會有行政責任,也就是行政罰緩,但無照駕駛而發生車禍,駕駛人基本上就會被認定已有部分的肇事責任,縱然駕駛過程中沒有過失,但其行為本身已有過失存在。
在紐西蘭,基本上無照駕駛的人不會很多,但是被吊銷或吊扣駕照之後還照樣開車的人卻有很多,根據報載,全紐西蘭至今仍有 250,000位駕駛人還在使用老舊的沒有照片的駕照,對此警方的權利也只能開罰單而已。
雖然,開車會不會出車禍與駕照並沒有一定的關係,並不是有駕照的人就一定不會出車禍,而車禍的責任也不一定就是沒有駕照的人,開車的安全應該是與駕駛人的 心態、技術、經驗與應變的能力有關,在紐西蘭的考駕照時就被提醒一定要尊重其它道路使用者的權利,這就是在教導駕駛人一定要禮讓,因為一切車禍的發生,都 與爭快和不願禮讓有關。
如今生活在文明國家的人都知道禮貌的重要,特別是在開車時,君不聞在西方國家特別是在歐洲,有句話是這樣說的「四輪怕兩腿」,也就是說:車子一看到有人要 過馬路,不管有沒有紅綠燈,一律立即減速慢行或是停車等候,就如同有交通警察在管制一樣。事實上,開車禮讓就是尊重生命,尊重社會群體與尊重自己。
紐西蘭之所以被列入已開發國家的行列,其中有一個標準就是紐西蘭人有守法的關念,犯人原先是一個不知守法的人,如今在刑滿出獄革新再造之後,如果犯人還一再的違法,那紐西蘭的獄政矯正制度,是不是應該要修改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