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手段極其惡劣的謀殺案」(dreadful murder)發生在2008年,當時參予謀殺一位高齡七十八歲,Opotiki學校退休教師John Rowe的青少女Lori Leah Te Wini才十四歲,她於2012年被判終身監禁,而且至少十年不得假釋
在被判決之後,Lori Leah Te Wini的律師立即向「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提起了上訴,希望法院能改判她八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但是這個上訴的案件在2013年6月被駁回了。
她的主要上訴理由是,她並沒有謀殺這位退休教師的動機,她之所以如此做,是受了此案的另一位共犯Courtney Churchward,也就是與她同居並且大她十七歲的表兄的壓力,她這樣做主要是討好他,因為她當時才十四歲什麼都不知道,而且在她早年的生活中,還遭 受過各種的虐待,她也有精神病醫生所開的患有「創傷後心理障礙」(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證明。
但是上訴法院認為此案是將一位手無寸鐵,毫無抵抗能力的老人,殺死在他自家的床上,手段太過殘忍且行為極其的惡劣,因此駁回了她上訴的請求,維持原判。嚴 格的說,她的上訴與不上訴並沒有甚麼大的區別,因為她雖然被判十年不准假釋的終身監禁,事實上如果她在獄中的矯正行為如果表現的好,在十年之後仍然可以得 到假釋的機會。因為在紐西蘭,將人終身監禁到死為止的例子是不大可能發生的。因此此案的判決,其最大的功用應該是在「嚇阻犯罪」這方面。
過去刑法上的報復主義,是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方式懲治壞人,認為這是一種伸張社會正義的具體行為,而近代的觀念則認為犯罪者會犯下罪刑,並不全然 是他自己的責任,而是社會各種環境互相影響下所造就的悲劇,因此只懲治犯罪的人,而不檢討整體社會,是不合理且不公平的,這樣做,甚至還會剝奪了犯人改過 向善的機會,因為人類所處的環境對其犯罪行是為會發生極大影響的。
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三種:一是「應報」,就是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二是「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三是「教育」,就是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如今的想法、學說與做法則是認為刑罰的目的,並非只在於懲治犯罪,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對犯罪的預防,因為「刑罰」除了是維護社會利益的一種手段之外,也是一種達成預防犯罪目的方法,因此刑法的主要功能是「社會防衛」。
這種「社會防衛」,又可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一般預防,認為刑罰在於預防社會一般人的犯罪;也就是刑罰的目的,是要讓一般人目睹刑罰執行的痛苦而後產生畏懼,不至輕蹈法網,因此又被稱為是「威嚇型的預防犯罪」。
「特別預防」,是以「刑罰對犯罪行為人的作用為重點」,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使犯罪行為人改過遷善,不再犯罪。這種學說認為;犯罪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社會 如果要保障共同生活者的安全,必須以強制力制裁之,因此對犯罪行為人有再犯的危險性的人,科以刑罰,希望能使其改過遷善。因此以犯罪行為人反社會危險性的 輕重而科刑,這種學說的論點是以強調「刑罰個別化」為原則。
「特別預防」最主要的論點是:認為國家發動刑罰對付犯罪人,主要的目的是要前瞻未來,去除犯罪人的危險性格,使他不再繼續犯罪。犯罪人因為具有威脅社會的 危險性格,所以要承擔刑罰的制裁,發動刑罰,是因為社會要防衛自己,如果犯罪人不具社會危險性,刑罰的發動就失去意義。
在有些國家的法律中有規定;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因為未滿十四歲的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人,是屬於不須要負擔刑事責任的人,如果是十四歲以上及未 滿十八歲的人則可以減輕其刑。再者,未滿十八歲的人是可以處以感化教育處分的。對於一位十四歲的青少女,是不是關她十年,足以讓她變的更成熟及更懂事就夠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