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晚間,在奧克蘭市中心皇后大街的Town Hall中,擠滿了前來聆聽法律專家及反對黨說明反對政府修改「政府安全通訊法」(The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ill)理由的人群。
「政府安全通訊法」又被稱做是GCSB Bill,GCSB就是「國家通訊安全局」(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ureau)是紐西蘭政府的情報單位( an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New Zealand government),主管紐西蘭全國的安全事務,是在1977年時,由當時的總理Robert Muldoon指示成立的。
成立之初該局原是「國防部」的一個下屬單位,後來由於該局的工作內容與性質非常特殊,因此與「國防部」漸行漸遠,直到2000年該局終於成為政府組織中的 一個獨立的單位,並規定於the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ureau Act 2003的法律中。
生活在如今的這個科技時代,錄音、錄影、電話、電子郵件、追蹤器材,已經不只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也是執法人員追蹤罪犯和搜證的工具。監聽電話,監視個人行動和攔截電子郵件,已是許多國家執法單位用來搜集罪犯的犯罪證據,以及預防罪案發生的方法。
為了打擊罪案,執法人員在必要時,經過合法的程序是可以監視和監聽罪犯的,甚至還可以為保釋外出的犯罪分子戴上電子監控器。警方為了社會的安定及公眾的利 益,對反犯罪行為進行監聽和監視,是無可厚非的,當然,並非每個案件都符合監控條件,如果執法單位認為有關案件關乎生命安危、國家安全或防止罪案發生,必 須緊急處理,才能申請監控某人,但這是否像一般人權分子所形容的,侵犯了個人的隱私呢?
隱私權,是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凡是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是不得妄予發布或公開的。這是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隱私權在聯合國所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二條中有明確的定義如下;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 這種干涉或攻擊。
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的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通常被認為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概念,在這概念下,它被認為不應受到政府的審查。然而國家仍然可以處罰某些具有破壞性的表達類型,像是;明顯地煽惑叛亂、誹謗或發佈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秘密等等。
不過,就像是法國政治學者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說的,人們對於自由地發表言論有所顧忌,可能不是因為害怕政府的懲罰,而是害怕社會的壓力。當一個人表達了一個不受歡迎的意見, 他或她可能要面對其社群的蔑視,或甚至遭受猛烈的批判。儘管這種類型的言論自由的壓制比政府的壓制更難預防,關於這種類型的壓制是否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內還 是存有疑問的,因言論自由已被視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權利或免受政府行為干涉的自由權利。
一個國家的國家利益(National Benefit)具有多個層面;首先是國家的生存和安全,國家的生存是國家利益的基礎,沒有國家的生存,國家的其他利益就無從談起,同樣重要的是對財富和 經濟的增長與權利的追求。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階級和政黨,對國家利益會有不同的看法和見解。
德國哲學家Friedrich Von Engels說:「個人隱私一般而言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隱私與國家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是屬於政治的一部分,此 時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隱私權雖受法律所保護,但國家安全的利益高過個人利益,必要的時候,則以犧牲較低利益的個人隱私權,來維護較高利益的國家安全。
GCSB Bill已於2013年8月21日週三晚間以61-59票在國會完成三讀,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