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澳大利亚的税收制度与税务管理,给我们留下最为深刻印象的是该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征收各自的税收。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在有关法律制度上,也不仅仅体现在联邦税务局与各州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上,还体现在纳税人的自我保护上。其主要特点:
一是颁布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澳大利亚颁布了《纳税人宪章》,从1997年7月开始实施。这部宪章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纳税人拥有的13项权利。这些权利是: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推定纳税人诚实报税、获得税务局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帮助、有权选择税务代理人、纳税人的隐私受保护、索取资料权、获得可靠建议的权利、获得解释的权利、投诉权以及以最低成本方法执行税收制度等。《1988年隐私法案》和《1992年税务档案号指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纳税人个人资料的措施。为了保证税务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澳大利亚政府还颁布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包括税务人员在内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
二是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注重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根据澳大利亚的《1988年隐私法案》和《1992年税务档案号指引》两个法律文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以公正合理的态度收集资料并排除不合理的侵扰,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告知收集该资料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且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使这些资料处于安全状态。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税务机关不得披露纳税人的资料给任何组织或个人。除非履行职责需要,税务人员不得查阅和使用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税务人员越权进入计算机系统查阅纳税人信息会受到内部审计人员的质询与责任追究。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有效的行政与法律救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除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内部审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向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的税收仲裁所或行政仲裁所申请仲裁。发生争议的税款较少的,纳税人可以向税收仲裁所申请仲裁。仲裁所处理税收争议一般比较公正,办事效率高,且只收取61澳元的低廉费用。税收仲裁所还可以改变税务机关的决定。而法院则不能这样做,仲裁决定一旦作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都必须执行。正因为税收仲裁的上述特点,在澳大利亚,大部分纳税人都选择税收仲裁所解决争议。发生争议的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选择行政仲裁所进行仲裁。对纳税人的诉讼,税务机关还提供法律援助。如对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人及监狱服刑人员,税务机关免费为其雇请律师。
四是纳税人协会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成立于1919年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拥有10000个左右会员,会员的活动几乎涵盖所有的纳税人。它除了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优质服务外,还经常被邀请参加有关权威机关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研究,并定期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它代表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反映纳税人的意见,成为纳税人的喉舌。
澳大利亚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上述做法,给予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制定一整套内容翔实的法律法规是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基础。权利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和明确才有保障。澳大利亚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制定了全面、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纳税人的应然权利较好地转化为实然的权利。我国近年来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方面有了可喜的进步,集中体现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了诸多规定,比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利、知情权、诉讼权、保密权等。但是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是对纳税人权利规定的范围尚不够宽泛,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从法律上给予规定;另一方面已明确的权利大多过于抽象,没有具体详细的内容,纳税人权利的落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扩大纳税人的权利范围并加以具体的规定,澳大利亚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与具体内容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启示之二:要注意研究纳税人法律、行政救济的有效方法。在澳大利亚,介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之间的税收仲裁是一个效率较高的解决税收争议的办法,在为纳税人提供行政与法律救济方面发挥了独到的作用。我国可借鉴这一做法,对一般性的金额较小的税收争议案,尝试选择这一方法。
启示之三:要将纳税人权利保护贯穿到税收管理全过程。税收管理的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要使纳税人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就必须在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念。从税收管理的程序到机制的设计,都要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从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搜集到保存、使用都有一套严格的机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澳大利亚全面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
启示之四:要重视纳税人的自我保护。纳税人增强维权意识,实现自我保护,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措施。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就是实现纳税人自我保护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纳税人协会的活动使得分散、弱小的纳税人形成团体的力量,可以共同面对强大的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纳税人权利的争取与维护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支撑。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区域性和全国性的纳税人组织。纳税人群体要有意识的组建纳税人自我维权的社会团体,政府也要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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