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著名的刑事大律師,現年71歲的Barry Hart,最近惡運連連,醜事不斷:先是被紐西蘭「律師紀律法庭」(The Lawyers and Conveyanc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的主審法官Dale Clarkso裁決,因為他很「惡劣地」(grossly)「收取當事人過多的」(overcharging clients)律師費,每小時1,000元,這要比普通一般律師所收取的費用高出95%到107%,被判有罪,還有其它兩項被控「職業行為不檢」 (professional misconduct)的罪名也都成立。
法官Dale Clarkso還在裁決書中指出:在Barry Hart所承辦的一件訴訟案中,他甚至還要收取當事人,他在開庭期間的「等待費」(waiting time in court)35,000元,在他所承辦的其它家庭小案中的收費至少也要15,000元到16,000元之間。
最近又因為無法擺平他自己一件欠債150萬元的案件,於2012年7月被ANZ National Bank將其所擁有的一座位於Waimauku,面積廣達952公頃,價值2,600萬元,號稱「奧克蘭第一大私人農場」拍賣(mortgagee sale)之外,同時由於他名下所擁有的一家B J Hart Ltd公司,因為欠了國家太多的稅,最近被宣告「破產清算」(liquidation)了。
Barry Hart由於向銀行貸款了3000萬元,每個月單是銀行的利息,他就必需付出200,000元。在最近被沒收拍賣的物品中,包括一輛價值40萬 元,2011年全新才跑了不到100公里的法拉利(Ferrari California)、一輛Aston Martin DB7和一輛Harley-Davidson機車,另外還有兩輛古董級的經典車,分別是1969年的MG和1958年的Wolseley,除此之外,其它 被沒收的還有兩輛Toyota Hilux小貨車、牽引機、挖土機、高級電腦與印表機等。
在紐西蘭,大家都知道律師與醫生是兩種稀有且被保護的職業,從事這兩種職業的人,除非是不犯過,要犯過都是犯大過,而且犯了大過在沒定案之前,還不准媒體發表他們的「大名」。
律師在中國古代社會中被稱為「訟師」或「訟棍」,受人輕賤且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絕不同於今日的律師。如今在紐西蘭,律師的地位有正面也有負 面,正面是律師被認為是體面而有影響力的職業,他們會關心及參與社會政策的制定及討論,作出正面的影響。負面是因為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出現了許多針對律 師的不良印象,像是:律師見利忘義收費很高。
在紐西蘭有些律師,經常是「不做應該做的事」,卻做了許多「不應做的事」,Barry Hart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身為律師不該做的事太多了,如果不謹慎地撿點自己的行為是非常容易「知法犯法」的。
舉例來說:一個好的律師是不可以做任何不合法、不誠實、欺詐、欺騙,或虛假的陳述的,律師也不可以遞交或為一個「沒有事實及法律無依據的指控」辯護;律師 在法庭上,更不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任何虛假的事實或法律的陳述,或在知情的情況下,不去改正一個已做出的虛假事實或法律陳述,律師也不可以隱瞞任何 和其當事人的立場相反的法律依據,也不可以遞交任何律師本人已知道的虛假的證據。
許多國家在其訴訟程序中,為了避免不誠實因此當證人作證時,法官會先讓證人具結,並朗讀其內容,保證據實陳述,並認為這樣,可以大幅降低證人作不誠實陳述 的可能性。其實,我們也應該要讓法官、檢察官、律師在開庭前,先具結並朗讀:在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時,應該要以懇切的態度,且不得使用強詞、脅迫、利 誘、詐欺等不正當的方法審訊,這樣也許可以降低少數法官、檢察官、律師在開庭時的行為。
檢察官撰寫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法官撰寫判決書以前,也應該要告訴自己,要作出公平合理的處分與裁判。律師也是一樣,一定要讓他們定期的學習律師倫理規範的課程,如此,或許可以減少一些律師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其他的專業人士,例如醫師,情形也應該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