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是中国商业艰难的发源地。它是无形的有组织社会,在市井中有多少年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它所构成的一套制度,维持了市井社会的平衡。市井庞杂松散,成员来源于五湖四海,但一旦进入市井,就会自觉地进入了某种秩序。要了解今日中国市场经济,似不应忽略古老市井的隐性影响力。
口诀、仲裁、暗码
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人际关系。在同一市井中,其成员都熟知某些基本的人际法则,这些法则又往往以一种俗语、口诀的方式,使之朗朗上口,简单明了而又能代代相传。比如两个挑担人在行进中相遇,都会自觉地遵循“轻担让重担”的原则,又比如在人员繁忙的商务场所或酒肆茶楼,某个人一般不会占太多的时间而让别人等待一旁,因为这里有一条“前客让后客”的原则。在江南的有些小镇里还奉行一条说不清道理的处理遗失物品的原则,叫做“跌落地,捡到自;跌落板,捡到还”。江南建筑的内室都有木地板,如果有人将物品遗落在店内的地板上或在桌子上,肯定是一时疏忽遗忘,那就必须还给失主,而掉落在街上、地角,则可理解为故意扔掉,谁喜欢谁就可以捡走。但是如果失主找上门来而且陪礼索还,那又应该归还于人,因为“人不取不义之财”。凡此种种,说不清有多少规矩,也理不清其中的体系,但只要临事,就马上会有一条对应的原则在脑海中出现,自觉去规范行为。
市井总是人多口杂的地方,常常会有你是我非的问题需要裁定和协调,这就产生了“地保制度”。地保,用现代的话来说,有点“地段治安员加调解员”的意思。地保是市井公众自己创造的权威,由公众约定俗成地推许为主持市井公正的“法官”,他的最大权威就是解释权。这样,一群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利害牵制的松散人群,因为有了地保,就相当于产生了一部内容含糊的小区“民法通则”。地保代表了一种抽象的公众意志,除非地保的结论过于出格而遭众人的否决。
“暗码裁定制”则是一种民间创造的原始投标方法,它常常用于商务竞争的裁决,但也往往被用以解决经济纷争。比如说某屋主欲出卖房产,而有许多买主欲购,相互抬价,又如果其中杂有权势者或流氓无赖压价,地保都觉得棘手时,就可采用“打暗码”,这与“抓阄”一样被公众认为是最公正的办法。先选定一名公证人,召集所有欲购者,由屋主公开亮出一个底价,称“底码”,认为底码太高者则可自动退出,余下的买主在公证人监督下,各备纸一张,写上姓名,再写一个愿出的价格数,交与公证人。写时不能互相通气。公证人当众“亮码”揭标,以码额最高者取得购买权。
互助与公益
市井中的人们,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比其他阶层的人更少羁束和义务。太自由的人们就会感到自身处于松散稀薄的结构中而造成孤独无援的感觉,当他们认同某一些义务,承担某一些责任后,他们就会觉得自己才真正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一员。这群非亲非故的人们,就会产生一种新的亲缘感。他们彼此称为“街坊”,他们也把生存的市井称之为“街坊”。街是贸易之所,而坊是人居之处,两者的结合街坊,就是一个成熟市井的世俗名称。
于是,街坊之中,就形成了许多自助和公益的方式——
摇会互助制日常生活免不了需要经济上的互助,比如说某人急需银子,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一种建立在民间信用基础上的互助制度就可能发生作用,这就是“摇会”,有些地方叫“抬会”。它的操作原理是,如果某一个人急需一百两银子,此人要设法委托一位有信誉的长者作为发起人,由长者出面邀集若干个热心人,比方说有九位(连长者正好十位)。发起人陈述发起组织这个会的必要性,求得大家的同情和理解,然后每人各出十两银子,十个人凑齐一百两后,付于这位急需者。其余十人通过“摇骰子”比点数的办法每月再继续。直至十个月,每人都净得了一百两,而每人每月都付出了十两,互相不再欠账,这个会就算结束。参与摇会的基础是相互信任,而出面发起者则负有最大的责任,如果有一人赖账,就得由发起人承担赔款义务。
公益写会制市井中经常有些公益性的事务需要费用,比如修桥、铺路、安装街灯、修砌河埠头,市井不是一级政府,它没有税收和财政可以支出,但是开支又是必须的,这就产生了“写会制度”。针对某项公益事业或活动,先由热心好事者征得众人的赞同后,编制一套方案和资金预算,由市井中公推最富裕者“开笔”,在一张“榜纸”上写上自己姓名或店号名,再写上自愿认缴的经费数,作为本次集资的最高数额,然后依富裕程度逐一写缴,次富者不能高于首富,不然被视作对人不恭或挑衅滋事,反为公众所鄙视。首写的人很清楚要办成这件事首笔需写多少,如果不自觉想少写,则会在众目睽睽之下由发起人婉言指正,当然这样反而会失面子。公众也会给这位开笔的首富以最乐施公益者的好名声,还指出他之所以出资并不是因为他富裕,而是他的善良。一般地说,开笔者还需承担另一个义务,即万一最后有正当的超支,则还要由他来填平欠款。事毕公布决算清单,并将余款积存到下次举办公益时一并充入。有些市井
也会未雨绸缪,在并无具体项目时而先写会集资,形成基金,然后买些街屋或近市田地出租,租金充作日常小型公益的开支。市井的公共事业往往就这样得到了正常的维持。
义务互救制市井是一个没有管理机构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某些利益与安全是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比如发生火灾,出现盗贼,以及边远地区市井经常遇到的土匪抢劫和其他突发性灾难,就都要求众人互救。于是,市井便约定俗成地产生和形成了一些互相救助的义务。最明显的例子是,从清末到民初,各地的市井都通过写会公摊或富户资助的形式,建立起“保安局”或“水龙会”,实际上是义务消防组织。在有些治安不良的地区,保安局还承担防盗防匪的任务,在非常时期,还会建立“民团”。每个成员都是承担消防义务的“水龙会”的会员,水龙会或保安局会发给每个家庭几盏照明的灯笼,或防身的竹制安全帽、捕盗叉之类的必要工具和武器,并指定某些人为报警员。有火警、盗警发生,就由报警员鸣“乱锣”或“乱钟”,只要一听到报警信号,所有人就会(也应该)蜂拥而至,投入抢救。
义务舍施制这是一种自发的市井慈善制度。在市井中,凡是几家首富的,总会积极履行一些特殊的舍施义务,比如灾年来临时,对涌入市井的大批流民“施粥”,“施寒衣”,或者为贫困儿童开设“义学”、“义塾”,或者为穷人建造“义冢”,或者为“义仓”捐钱买谷物,以备灾年赈救等等。富有而不施者,会被认为是“为富不仁”。